滬二中院首次在非金融機構運用信用擔保

2018-02-06 10:56:12|來源:新民晚報|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好信用值千金!上海二中院首次在非金融機構領域運用訴訟保全信用擔保

  好信用值千金!2月5日,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在該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涉及財産保全的案件中,上海二中院探索信用擔保制度,首次在非金融機構領域運用訴訟保全信用擔保。按過去的規定,這家提出財産保全申請的企業需要支付1000萬元左右的擔保費用。這一探索可以大大降低高信譽度企業的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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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説:上海二中院首次在非金融機構領域運用訴訟保全信用擔保。上海二中院 供圖

       高昂擔保費讓企業犯了難

       一家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家集團公司簽訂了《設備融資租賃合同》,後來因該集團公司不能繼續履約,融資租賃公司將其起訴到上海二中院,要求該集團公司支付5000萬餘元的款項。為了確保其債權能夠順利實現,融資租賃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了財産保全的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當事人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並確定擔保的數額。實踐中,當事人在訴訟期間申請財産保全並提供擔保的,現金擔保數額一般在申請保全數額的10%-30%之間,如果提供實物擔保也需有相應價值的實物。

       在該案中,原告的訴請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如果按以往的操作方法,企業需要提供擔保的數額將在1000萬元左右。面對高昂的擔保費用,原告企業犯了難。

       信用好的企業迎來“利好”

       為了減輕企業訴累,上海二中院經審核後批准了對這家融資租賃公司採用信用擔保。“這家融資租賃公司註冊資金數十億,而且信用良好,我們在對企業的經營情況、註冊資本以及盈利情況審查的基礎上,認為公司註冊資本金遠超一般普通企業,經營業績和盈利情況較好,允許其採用信用擔保的方式。”承辦法官介紹。

       對這類企業採取信用擔保的處理方式,有效降低了企業實現債權的成本,確保企業現金流穩定,使企業不因維權而喪失交易機會,能夠更好地投入到生産經營之中,從而有利於改善投資和市場環境,營造更優質的營商環境。

       據悉,上海二中院在辦理各類商事、金融案件過程中,在審判工作方式上不斷探索,先後與“一行三會”、市銀行同業公會、市公證協會、市總工會、經貿商事調解中心等十余家單位、調解組織開展合作,形成對商事、金融糾紛解決工作對接全覆蓋,充分發揮第三方作用多元化解糾紛,有效降低糾紛處理的成本。

        同時,著力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實現司法資源的精準投放,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建設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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