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市體育設施管理辦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身邊的運動場地能再多一些嗎?學校體育場館是否應該向公眾開放?健身會所教練不專業,消費者維權有法可依嗎?居民小區健身苑點的設施維修誰來買單?4月26日,記者從上海市體育局獲悉,今年5月1日起,《上海市體育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全新出爐的《辦法》除了適用於公共體育設施、學校體育設施外,還首次涵蓋了經營性體育設施,企事業單位內部的體育設施也可參照執行,開全國之先河。《辦法》不僅解答了各類設施管理問題,更為上海增加體育設施供給,促進各類體育設施全面向社會開放提供了堅強的法制保障。
《辦法》共7章41條,包括總則、公共體育設施、學校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服務與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通過立法前期的廣泛調研,《辦法》對各類體育設施著力點不同,有較強的針對性。公共體育設施重落地。規劃上,明確本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市和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從城鄉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方面進行規範(第六條);建設上,明確資金要列入政府基本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公園綠地和居民住宅的改造和新建都需要按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體育設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在規劃條件中都需要明確公共體育設施的配置要求(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管理上,公共體育設施的改、擴、拆要辦理報批手續,開放、出租、收費需符合相關要求,關鍵是要為健身市民提供便利和實惠(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針對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存在的問題,《辦法》逐一作了規定。首先明確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第十八條)。針對安全開放問題,明確新建學校在進行規劃設計時,應當將教學區和體育場地進行合理分隔;學校可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對進校外來人員的身份進行登記或者驗證;區政府應當為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針對管理經費問題,明確對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給予經費支持;學校可採用聯合管理、委託管理或自行管理等多種開放管理模式,也可適當收取費用(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體育設施近年明顯增多,對於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個性化的體育健身需求具有明顯作用,《辦法》對此類設施重在扶持,同時明確必要義務。《辦法》鼓勵社會力量建設小型化、多樣化的體育場館和健身設施,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改造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等方式建設或者設置體育設施(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可採取民辦公助、項目補助等方式,為社會力量參與運營提供資金、場地等支持;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體育設施向社會公益性開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辦法》要求,經營性體育設施經營者應當履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體育設施”、“配備必要的專業指導人員”等四項義務(第二十九條)。
體育設施保障到位後,管理服務上有何創新?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辦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改變了傳統的政府審批、備案的管理方式,而是從管理對象義務性方面做出要求(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辦法》還要求體育部門每年對體育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重建等情況進行核查,建立動態數據庫、體育信息服務平臺。(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明確將評估結果與公共體育場館的預算資金安排、經費補助掛鉤,與公辦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所享受的補貼掛鉤,與是否繼續向經營性體育設施的經營者購買服務掛鉤。(第三十三條);明確將違反體育設施管理規定的違法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第三十四條)。《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後果。對違法行為,都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辦法》體現了從“小體育”到“大體育”的理念轉變,對體育設施的管理要由各相關部門協同參與。《辦法》明確,體育部門是體育設施主管部門,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設施的管理工作(第三條)。體育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依法對體育設施的建設、開放和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五條)。與此同時,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積極作為,加強行業自律,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參與體育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四條至第五條)。
1994年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體育場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後,原《辦法》經歷數次簡易修改,對規範本市體育場所管理,促進體育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為了更好地破解申城體育設施供給不足的難題,逐步規範設施管理,助推體育産業發展,市體育局于2014年啟動開展原《辦法》的修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深入調研、認真審查並向相關單位、各區政府以及上網公開徵求意見後,於今年2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