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將修訂 新設期貨服務實體經濟指標

2018-11-01 10:44:05|來源:上海證券報|編輯:陸琲嘉 |責編:劉徵宇

  證監會網站10月30日公告,日前,證監會就修訂《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簡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上證報記者注意到,本次修訂新設了期貨公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指標,包括“保險+期貨”業務規模和機構客戶日均持倉等情況將納入分類評價;修訂還調整了特定情形扣分項目,提高“兩金”違規成本,將凈資本預警或不達標、保證金重大預警扣分分值翻倍。

  2009年8月,證監會發佈《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試行)》,後於2011年4月修訂並沿用至今,已累計開展了10次期貨公司分類評價。分類評價是結合經營業績及合規狀況對期貨公司打分排名,並從優至劣劃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類11個級別的過程。在長期的監管實踐中,分類評價已成為期貨行業重要的監管抓手和引導工具,對促進期貨公司合規經營和穩健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適應期貨市場發展變化,引導期貨公司專注主業、合規經營、穩健發展、做優做強,提升期貨業服務能力和競爭力,近期證監會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修訂了《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優化加分指標,包括新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指標大類、合併存在重復評價的指標、將期貨公司資産管理業務開展情況納入評價、微調部分指標的評價標準、適當增加評審委員會授權等內容。

  具體來説,在服務實體經濟能力評價上,本次修訂明確納入兩項指標:一是“保險+期貨”業務規模,評價期貨公司“保險+期貨”試點開展情況,該指標設計為綜合指標,其中承保貨值、項目數量、實際賠付等要素按不同權重折算加總;二是機構客戶日均持倉,評價期貨公司引導産業和機構投資者開展套期保值的情況,屬於原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項下指標之一。兩項指標最大分值各為2分。

  二是優化扣分指標,包括重組風險管理能力指標、調整特定情形扣分項目、細化措施和處罰扣分項目、擴充適用降級處理的嚴重違規情形等內容。

  其中,調整特定情形扣分項目具體包括:提高“兩金”違規成本,將凈資本預警或不達標、保證金重大預警扣分分值翻倍;將“信息系統不符合監管要求”列為特定情形,細化扣分標準;刪去“開展期貨投資諮詢等創新業務不符合有關業務規則”情形,改為納入風險管理能力指標;考慮到期貨公司設立、變更分支機構行政許可已取消,刪去“未經許可設立、變更經營場所”情形,並將按時報備要求納入風險管理能力指標。

  三是優化評價程式,包括適當增加自評內容、合理安排初審分工、明確監管協作要求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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