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有“冷漠罪”
| 編輯: 陳豪 | 時間: 2014-08-07 15:08:01 | 來源: 廣州日報 |
如今有一些人,從利己主義立場出發,面對邪惡勢力及危害社會安全的現象不敢挺身而出,而是無動於衷或縮手縮腳。現今法律,無法將這些冷漠的旁觀者繩之以法,人們只能在道義和良心上對他們進行譴責。但在唐代,這些冷漠的旁觀者則要受到法律制裁。
《唐律疏議 賊盜律》規定:發生強盜及殺人案件時,被害之家及鄰舍,“同伍”(五戶為一伍)及“比伍”(鄰近的五戶)都必須立即向官府報告,“當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盜竊罪,則比照這一刑罰,減刑二等。當罪犯劫持人質時,“部司及鄰伍知見,避質不格者,徒二年”。意思是説:當看見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質時,“警察”及鄰居不衝上前去搏鬥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兩年。
《唐律疏議 捕亡律》規定:“公安人員”在道路上追捕罪犯,當追捕者因勢單力薄而無法制服擒拿罪犯,因而求助於道路上的行人時,“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鄰居之間也有挺身而出抓捕犯罪分子的義務,“諸鄰裡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隨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
如果看見發生火災,卻不報告不撲救,也要治罪。《唐律疏議 雜律》載:“諸見火起,應告不告,應救不救,減失火罪二等。”其刑罰比照失火罪減二等執行。假如説失火罪徒刑兩年,那麼發現火災不報告或不撲救者則要判一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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