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飛介紹人大對提委會組成作出規定的三點考慮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4-09-02 10:37:05 | 來源: 中新社 |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1日在香港介紹説,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産生辦法的決定》,將來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應沿用目前選舉委員會由1200人、四大界別同等比例組成的辦法,並維持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現行有關委員産生辦法的規定。
李飛表示,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有三點: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體現均衡參與的原則,有利於凝聚社會共識。
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
李飛説,從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看,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其“廣泛代表性”的內涵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的內涵是一致的,即由四個界別同等比例組成,各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産生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法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委員。
李飛指,從香港基本法起草文件看,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要由提名委員會提名,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香港社會的共識,從立法原意上講,提名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相同的。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定提名委員會要按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建,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
李飛指出,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關於“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的規定,已經明確了提名委員會與選舉委員會在組成上的一致關係。鋻於香港社會對這個問題仍存在不同認識,為正確貫徹落實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把“參照”改為“按照”,並明確了“按照”的具體內容,為下一步提出行政長官普選方案指明瞭方向。
體現均衡參與的原則
李飛説,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辦法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廣泛諮詢和討論所形成的共識,凝聚了各方面的政治智慧。香港回歸以來行政長官的選舉實踐證明,選舉委員會能夠涵蓋香港社會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士,體現了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行政長官普選時,全港合資格選民依法享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權,怎麼體現均衡參與?最主要的是通過提名委員會,使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在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時,有平等的發言權。提名委員會按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建,既是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的要求,也是行政長官普選時體現均衡參與的客觀需要。
有利於凝聚社會共識
李飛稱,考慮到有關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是2010年修改行政長官産生辦法時作出的,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委員總數已從800人增加到1200人,四個界別同比例增加,獲得各方面的認同和支持,提名委員會按照這一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産生辦法作出規定比較適當,有利於凝聚社會共識。(中新社香港9月1日電(記者 趙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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