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環保、公安可聯合執法
編輯: 母曼曄 | 時間: 2015-11-18 10:55:34 | 來源: 天山網 |
記者日前從西藏自治區環保廳了解到,為有效規範全區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執法銜接配合工作,依法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西藏自治區環保廳和公安廳結合全區實際情況,日前出臺了《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試行)》)。規定在出現諸如在同一區域、時段內高發的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環保部門在現場執法過程中或其他情形下發現違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環境犯罪線索的案件等8種情況下,環保和公安部門將開展聯合執法。
哪8種情形可聯合執法?
據西藏自治區環保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兩部門出臺《規定(試行)》的目的,主要是建立起環保、公安部門之間的聯動執法、案件移送工作機制,完善聯席會議、聯絡員、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發揮部門職能優勢,暢通信息溝通、共享渠道,擴展案件線索來源,統一執法尺度,形成打擊合力,重點懲治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保障西藏的生態環境持續良好。
按照《規定(試行)》,環保、公安兩部門將開展聯合執法的情形有以下8種:
第一,在同一區域、時段內高發的環境違法犯罪案件。
第二,環保部門在現場執法過程中或其他情形下發現違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環境犯罪線索的案件。
第三,環保部門對違法犯罪事實認定不清,需公安部門予以辦案指導的案件。
第四,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或其他情形下發現違法事實清晰,明顯違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環境犯罪的,但違法嫌疑人身份不易確定、可能逃逸、證據難以保全的案件。
第五,環保部門在環境執法中,遇到暴力反抗、惡意阻撓環境執法涉嫌違法犯罪的案件。
第六,環保、公安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或其他情形下,發現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等緊急情況的案件。
第七,公安部門對自行偵辦的環境違法犯罪案件,需環保部門配合做好取證、檢驗、評估的案件等。
第八,其他需要兩部門進行聯合執法的案件。
“針對以上幾種情形,兩部門間需要及時互通,公安部門在接報後要按照110接警要求立即進行處理。”這名負責人表示。
據了解,環保、公安兩部門在進行環境執法銜接配合工作時,遇到重大事件時會相應地開展統一行動,並根據各自職能優勢相互配合,從而有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怎樣做好銜接配合?
西藏自治區環保廳相關負責人表示,為做好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環保、公安兩部門將建立案件移送機制。
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案件過程中,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走私廢物罪的;非法排放、傾倒危險物質,盜竊、損毀環境檢測設備,拒不配合環保執法檢查、調查或嚴重阻礙、阻撓環保部門執行公務,隱匿、轉移、變賣或者損毀環境保護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等情形的,要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已經獲取的相關證據或材料。
《規定(試行)》還明確指出,各級環保、公安部門需要建立聯絡制度、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形成全區環境執法聯動網絡,加大偵破力度。
此外,《規定(試行)》還提到,在執法過程中,如果涉及草原、森林、土地、水資源等方面,可邀請農牧、林業、國土、水利等部門共同參與執法,共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另外,對因環境執法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或涉及維穩和國家安全的案件,環保、公安部門要立即報告本級黨委、政府,在統一領導下進行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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