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港澳研究會專家:香港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

中新社北京9月15日電 全國港澳研究會專家15日表示,香港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而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行政長官地位超然于“三權”之上,是在強調行政長官在政治體制中的法律地位更加突出,更加重要。

 

全國港澳研究會15日舉辦網上討論會,就香港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特點的講話展開研討。

 

研究會會員、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認為,解讀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如果從橫向的角度看,就看不到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就會誤以為是三權分立。但如從縱向的角度看,加入了中央的因素,就不可能認為是三權分立了。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三權的其中兩權之間有兼任情況;行政立法之間除制衡外,還有配合;三權之上還有中央的角色。這當然不是三權分立。由於在中央和三權之間還有行政長官做為紐帶,行政長官又有超越行政、立法、司法的職權,中央可以直接或經過行政長官的請求對三權進行監督,所以該政治體制的正確描述是:直轄中央的、行政主導的、行政立法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

 

研究會理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端洪認為,正確認識香港政治體制的性質,必須從香港政治體制的決定權、基本法的文本入手,必須考察已經定型的政治現實,及不排除結合當下國情和香港本地民情適當地作目的性解釋。

 

他説,香港政治體制的決定權是基本法制定權的一部分,專屬於中央,準確地説在全國人大。這是一個基本的政治法事實。因此,理解基本法必須追問中央的立法意志。

 

研究會理事、北大法學院教授王磊認為,三權分立不能作為一種政治體制的概括或表述。認為香港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才違反憲法學的基本理論和通説。其次,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如果與現有的國家政治體制類比的話,與香港最為相似的實際上就是總統制,就是一種行政主導體制。同時,行政長官地位超然于“三權”之上。相比較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而言,行政長官應當是權力核心。當然,這不是説行政長官不受法律約束,不是説他不受其他機關的制約和監督,而是強調行政長官在政治體制中的法律地位更加突出,更加重要。

 

他認為,張曉明的説法完全符合憲法學基本理論、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全面準確地闡述了香港的政治體制,不僅指出了香港特區各機關之間的關係,也指出了中央和特區之間的關係。

 

研究會會員、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王禹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政治體制,亦可稱之為行政長官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司法權,都是中央授予的,本身並非完整獨立的權力,中央對授出的權力還有監督權。實際上,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是相輔相成的,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治理體系的整體。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不是否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裏的權力互相制約機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