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台灣關係法”是一根毒刺

40多年來,美國一直利用1979年單方面制定的“與台灣關係法”干涉中國內政、影響臺海局勢。中國政府從一開始就對該法表示堅決反對,指明它是非法無效的。

 

對於美國的“與台灣關係法”,台灣社會的認識有著矛盾和分歧。民進黨和“台獨”勢力將其視為美國“護臺”的根本依靠和臺美關係的“法律基礎”。但不少民意認為“與台灣關係法”只不過是當年美國“棄臺”的“補救之舉”,它是美國一直以來操縱“台灣牌”的國內法工具。

 

近些年,伴隨中美戰略博弈日益加劇,美國將“與台灣關係法”的位階置於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之上,還將對臺“六項保證”作為該法的補充納入一個中國政策的表述。“與台灣關係法”成為美國刺激島內社會“倚美保臺”幻想的政策手段。但實際上,“與台灣關係法”從根本上服務於美國的戰略利益,台灣始終是被動承受者,甚至將來會淪為受害者。

 

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會員國間之關係,應基於尊重主權平等之原則”,“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一個國家國內法不應干預涉及別國領土主權的內部事務。美國以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炮製“與台灣關係法”作為干涉中國內政的藉口,是完全漠視和淩駕國際法和國際關係準則的霸權行為,沒有任何合法性與正當性。“與台灣關係法”從根本上破壞了法律本應具有的公平正義屬性,不可能被國際社會認可與接受。

 

日前,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在被記者問及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竄訪台灣一事時説:“我們的立場十分明確。我們遵守聯合國大會決議,遵守一個中國原則。我們所有的行動都以此為依據。”聯合國秘書長發言人杜加裏克也表示,聯合國在這個問題上的政策,遵循1971年聯合國大會關於一個中國的第2758號決議。

 

當前,“台獨”勢力將“與台灣關係法”看成美國“保衛台灣”的“護身符”。實際上,該法規定了“美國將向台灣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夠自衛所需的防禦物資和防禦服務”,卻沒有美國從軍事上“協防台灣”的內容。在“防衛台灣”問題上,美國政府始終保持模糊政策,不願給予“台獨”勢力空頭支票。美國戰略界始終擔心,若給予台灣百分之百的“安全保證”,將刺激“台獨”幻想和民粹政治,讓台灣“尾巴搖狗”,將助長檯灣在安全上“搭便車”行為。

 

在中美實力消長變化趨勢下,美國也不會為了台灣進行戰略冒險。若島內政治勢力在“台獨”問題上鋌而走險,繼而引發兩岸衝突和戰爭,“與台灣關係法”根本無法保證美國決策者“協防台灣”安全。

 

美國制定“與台灣關係法”以來的所作所為表明,美國不願放棄“以臺制華”戰略。近些年美國國會又制定“與台灣交往法”“台灣保證法”等,企圖以後法強化前法,蠶食一個中國政策,為美國打“台灣牌”提供更多籌碼。這種做法使得美國實實在在成為臺海局勢的現狀破壞者。這種狀況持續下去,將使島內民眾面臨越來越大的不確定性風險。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完全以國際法為準的,是國際法上具有條約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性質上屬於規範兩國關係的條約或協議。《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美國政府理應“有約必守”,履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規定的義務。

 

但鋻於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的局勢,美國還會利用“與台灣關係法”支持“台獨”、推動對臺軍售。美國行政和立法部門更可能相互借重打“台灣牌”。對此,我們須牢牢維護和鞏固國際社會一個中國原則,彰顯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地位和效力,強化以法遏“獨”和反干預力度,讓島內社會更清醒認識美國利用“與台灣關係法”干預臺海的現實危害。(作者:汪曙申 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臺美關係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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