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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解讀

2018-01-22 13:16:11  來源:國際在線  編輯:許煬  責編:韓東林

  一、關於本條例制定的背景

  2017年3月15日,國務院印發了《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4月1日,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式掛牌。《總體方案》明確要求“浙江省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自貿試驗區管理制度”。

  2017年初,《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的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舟山市人民政府為《條例》的起草單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條例》的起草工作,並成立了由市法制辦牽頭的起草工作小組。起草過程中,市法制辦多次徵集各地各部門立法需求,召開專家論證會深入論證,並結合有關部門陸續出臺的政策文件,不斷修改完善。2017年4月,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送審稿)》,並提請省政府審議。同年7月,省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並將《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審議。12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也是全國第三批設立的7個自貿試驗區中第一部出臺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二、關於本條例出臺的意義

  《條例》作為浙江自貿試驗區的“基本法”,對推動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要求,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總體方案》也明確要求,浙江省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自貿試驗區管理制度。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條例》,將《總體方案》有關政策措施轉化為實施性的法律制度。

  (二)制定《條例》是推進“法治浙江”建設的要求,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需要。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自貿試驗區作為制度創新、先行先試、率先與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接軌的特殊經濟區域,應當更加重視法治環境建設,成為“法治浙江”建設的先行者和橋頭堡。制定《條例》,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宣示浙江自貿試驗區堅持法治先行的決心,有利於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堅定國內外市場主體對自貿試驗區未來發展的信心。

  (三) 制定《條例》是創出自貿試驗區新模式的要求,突出用特色走在前列的需要。自貿試驗區建設涉及共性和個性兩部分。共性是制度創新,健全同國際貿易投資規則相適應的體制機制,個性的重點領域是要突出油品的全産業鏈,在保稅燃料油加注及油品儲備、加工、運輸、交易等環節完善投資、貿易、金融、財稅等相關的配套制度。制定《條例》,可以進一步細化《總體方案》的政策突破,結合自貿試驗區建設重點領域,有針對性地加強制度謀劃、制度設計、制度保障。

  (四)制定《條例》是凝聚各方力量的要求,舉全省之力建設自貿試驗區的需要。自貿試驗區建設是一項探索性很強的系統工程,要求全省上下合力推進,既需要有政府的推動,也離不開社會大眾、企業、專業機構和其他各類社會組織的共同參與。通過《條例》深化自貿試驗區管理方面的體制機制創新,有利於進一步引導和鼓勵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

  三、關於本條例的主要起草思路

  《條例》著眼于推動《總體方案》規定的政策在浙江落地,結合自貿試驗區建設實際,主要貫徹以下三方面起草思路:

  一是將《總體方案》中涉及政府職能轉變、投資開放與貿易自由、金融服務與財稅創新、綜合監管與法治環境等方面七十余項政策措施轉化為法律條文;

  二是完善體制機制,圍繞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三是突出自貿試驗區的浙江特色,按照打造世界級“一中心三基地一示範區”的戰略定位,圍繞油品全産業鏈貿易便利化、大宗商品貿易自由化、服務“一帶一路”建設等內容設計相應的制度,在《總體方案》的基礎上,增加了三十多項實施性制度。

  四、關於本條例主要規範的內容

  《條例》分八章,共五十九條。主要規範以下七方面內容:

  一是規定了《條例》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自貿試驗區的建設目標和改革創新容錯機制。

  二是明確了自貿試驗區的管理體制及相關單位職責。

  三是體現了自貿試驗區在投資開放與貿易自由方面的便利化舉措。

  四是規定了自貿試驗區在大宗商品貿易與高端産業促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五是規定了自貿試驗區在交流合作與航運服務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六是規定了自貿試驗區在金融服務與財稅管理方面的創新機制。

  七是規定了自貿試驗區在優化管理服務和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關於總則

  總則是對《條例》的整體概括與歸納,後續其他章的內容既是對總則相關條文的具體化和體系化,也是對總則主要內容的完善。

  1、明確《條例》的適用範圍。

  《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考慮到時機成熟、條件成熟時,自貿試驗區的實施範圍可能擴展至其他地區,因此《條例》在適用範圍上預留了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鋻於自貿試驗區的設立、擴展等相關事項屬於國務院的權限範圍,《條例》規定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與發展的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適用本條例。

  2、明確自貿試驗區的目標定位。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賦予自由貿易試驗區更大改革自主權,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條例》結合《總體方案》確定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明確“推進自貿試驗區建成中國東部地區重要海上開放門戶示範區、國際大宗商品貿易自由化和投資便利化先導區以及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資源配置基地,提升以油品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這也是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提出“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

  3、建立改革創新容錯機制。

  自貿試驗區肩負著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的重要使命,為落實中央關於提高自貿試驗區建設品質,鼓勵地方“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的要求,《條例》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並細化了改革創新的容錯機制,規定“改革創新出現失誤,但是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這表明自貿試驗區鼓勵改革創新,鼓勵敢作敢為,但同時也出於風險可控的要求,對改革創新從改革方向、決策程式、行為人主觀動機和客觀結果四方面設置了相應的約束機制,守住不引發風險事件的底線。

  (二)關於管理體制

  自貿試驗區在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承擔了有別於一般行政區域的改革試點任務,原有行政區域的管理體制難以承載改革試點工作的展開。為此,有必要在自貿試驗區確立特別的管理體制。

  1、堅持“最多跑一次”改革。

  2017年以來,浙江堅持“群眾和企業到政府辦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標,推出“最多跑一次”改革,大大提升了群眾和企業的獲得感和幸福感,這也是浙江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生動實踐。《條例》將富有浙江特色的“最多跑一次”改革以立法的形式固化下來,並賦予其明確的法律內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自貿試驗區內申請辦理的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一次辦結,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無法一次辦結的除外”。這表明自貿試驗區今後將繼續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並以此為抓手,撬動區內各方面各領域的改革,引領形成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的新優勢。

  2、明確自貿試驗區相關管理機構的職責。

  《條例》按照權責明確、管理高效、公開透明、運轉協調的原則,明確了自貿試驗區相關管理機構的職責。

  (1)明確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的職責。為加強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建立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目前該機構為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其辦事機構設在省商務主管部門,承擔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日常工作,協調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創新經驗和成果複製推廣工作,履行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2)明確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責。根據中央編辦批復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設立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的通知》,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在省政府領導下,負責自貿試驗區建設、管理等工作。為了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和高效運轉,更好地發揮自貿試驗區的優勢,《條例》將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明確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並對具體職責作了詳細規定。另外,《總體方案》要求自貿試驗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為增強操作性,《條例》鼓勵自貿試驗區建立相對集中行政許可的體制和機制,由管委會集中行使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行政許可權。通過《條例》授權方式,賦予管委會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管委會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所授職權,並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3)明確國家垂直管理部門駐區機構職責。自貿試驗區的建設,是一項國家戰略,國家垂直管理部門的工作機構也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的改革試點工作。《條例》規定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海警、金融監管、國家稅務等部門駐自貿試驗區的工作機構,依法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落實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

  3、下放省級管理權限。

  簡政放權是《總體方案》對浙江自貿試驗區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也是打造服務型政府的關鍵。為提高自貿試驗區的行政效率,激發行政活力,進一步理順條塊關係,《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自貿試驗區開發建設和改革創新需要,可以將省級管理權限依法下放給管委會,同時管委會也可以根據發展需要,主動提出行使省級管理權限的目錄,依法報有權機關批准。

  4、建立行政諮詢機制。

  行政諮詢制度是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體現。《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建立健全決策諮詢制度”。《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可以建立行政諮詢機制,為自貿試驗區的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引進、重要改革措施等提供決策諮詢,充分集中各方面智慧深入探索自貿試驗區的改革創新工作。

  5、創新管理模式。

  考慮到自貿試驗區專業性、技術性和社會參與性較強的管理和服務事務較多,為提升對該類事務管理和服務的國際化、專業化水準,《條例》規定管委會、駐區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借鑒國際慣例,委託社會組織或者聘請專業團隊承擔對該類事務的管理和服務。

  (三)關於投資開放與貿易自由

  為了落實《總體方案》中有關放開市場準入和建立高標準監管制度的要求,《條例》對相關制度和措施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1、明確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區分負面清單之內和之外的領域,並對外商投資項目、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的管理作了具體規定。相較明確列出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領域或行業的正面清單模式而言,負面清單模式更大程度地放寬了外商投資的準入。

  2、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

  為優化市場準入環境,《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並對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的具體實施條件和事中事後監管要求作了明確,充分體現了自貿試驗區內企業註冊登記制度的便利化。

  3、推進“證照分離”改革。

  為了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的要求,《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推行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並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的範圍和程式作了明確。

  4、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

  《條例》將推進“單一窗口”建設的責任部門明確為省口岸主管部門,並規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綜合管理服務平臺一次性遞交監管部門需要的標準化電子信息,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平臺反饋處理結果。通過為企業提供外貿進出口環節的“一站式”服務,有利於提高企業通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5、推進便利化通關。

  《條例》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流轉自由”的原則,結合《海關總署關於印發支持和促進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支持自貿區建設的26條舉措,對海關、檢驗檢疫部門推出的通關便利措施和高效監管方式的創新舉措作了補充和細化規定,特別是對一線、二線的含義作了界定,並對免於檢驗、檢疫的貨物種類和區域範圍作了明確。

  (四)關於大宗商品貿易與高端産業促進

  對接國際標準,推動以油品為核心的大宗商品貿易自由化是國家要求浙江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的重點任務,也是自貿試驗區的浙江特色。《條例》以保稅燃料油加注為突破口,圍繞優化油品全産業鏈、大宗商品交易便利化等,作了以下規定:

  1、完善保稅燃料油供應制度。

  推進以保稅燃料油供應為核心的國際海事服務基地建設是浙江自貿試驗區建設的一項重要抓手,也是浙江自貿試驗區建設東北亞保稅燃料油加注中心的基本要求。

  (1)簡化國際航行船舶加注保稅燃料油駛入自貿試驗區內我國內水開放水域的程式。國際航行船舶進入內水涉及國家主權,但駛入內水加油與進入口岸又有所不同。《條例》綜合各方面意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基礎上,對照國際通行慣例,明確國際航行船舶加注保稅燃料油經海事部門駐區工作機構同意可以駛入自貿試驗區內我國內水的開放水域。

  (2)明確國際航行船舶保稅燃料油經營資格的審批機關。為規範區內國際航行船舶保稅燃料油經營市場,《條例》規定從事國際航行船舶保稅燃料油經營的,應當經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許可。

  (3)推進保稅燃料油供應便利化。為豐富保稅燃料油供應市場競爭主體,《條例》規定取得國際航行船舶保稅燃料油經營資格的企業,可以採取“一船多供”、“一庫多供”的保稅燃料油供應模式,還可以開展保稅燃料油跨關區、跨港區直供業務。

  2、促進油品儲備、石化産業和大宗商品交易。

  浙江自貿試驗區的一個重要定位是要建成國際油品儲運基地、國際石化基地以及打造功能完善、品種齊全的油品自由貿易平臺。《條例》對這些發展目標作了細化規定。

  (1)完善油品儲備體系。《條例》要求自貿試驗區完善以原油為主要品種的油品儲備體系,建立國家儲備、義務儲備、商業儲備、企業儲備相結合的儲存體系和運作模式,健全油品儲存可動用應急機制;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油品儲備國際合作,與國際産油國共建油品儲存基地。

  (2)完善石化産業鏈。《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應當優化原油精煉、油品加工、液體化工産業佈局,完善石化産業上下游一體化産業鏈,按照規定擴大油品加工領域投資開放;鼓勵和支持國內外投資者以資源、資金、技術等形式參與石化基地的建設和經營。

  (3)規範大宗商品交易。《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可以按照規定放寬原油、成品油資質和配額限制;支持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取得原油進口和使用資質,開展油品離岸和在岸貿易,在擴大現貨交易的基礎上,發展原油、成品油、保稅燃料油、礦石等大宗商品交割、倉儲、保稅業務。另外,為推進建立中國基準油定價體系,形成亞太地區油品交易的“舟山價格”、“舟山指數”,《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可以依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開展油品、礦石、煤炭、金屬、液體化工品等大宗商品現貨交易,並在條件成熟時依法開展與期貨相關的業務,同時規定了境內外金融機構、金融技術企業、金融信息服務企業和境外企業也可以依法參與。

  3、支持高端産業發展。

  為推進自貿試驗區高端産業集聚發展,《條例》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舟山航空産業園;對入境航空器、貨物及木包裝等專用件,實施高效便捷的查驗監管模式;對自貿試驗區內使用的飛機零部件等專用件,免予實施強制性産品認證。《條例》還鼓勵和支持自貿試驗區引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跨境電子商務。

  (五)關於交流合作與航運服務

  自貿試驗區區位優勢明顯,處於“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的交匯點,也是國家批准的江海聯運中心。《條例》按照自貿試驗區服務國家“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建設的要求,作了以下規定:

  1、積極服務“一帶一路”建設。

  《條例》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國際合作平臺,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建立合作機制,加強在海關、檢驗檢疫、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同時,《條例》要求自貿試驗區加強與沿海沿江港口、“一帶一路”沿線港口合作,建立跨區域港口聯盟、港航聯盟。

  2、深度融入長江經濟帶。

  《條例》支持自貿試驗區參與長江經濟帶區域經貿合作,增強市場集聚和輻射功能,建設國際商品交易集散中心、物流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價格形成中心。

  3、支持舟山江海聯運服務中心建設。

  《條例》要求自貿試驗區加強與沿海沿江口岸監管部門的協作配合,完善江海聯運信息與數據服務體系,實現與沿海沿江港航企業、貨主、口岸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4、完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

  由於我國實施嚴格的船舶登記制度,導致了“方便旗”船大量增加。《條例》積極探索便捷的船舶登記程式,規定自貿試驗區實行以“浙江舟山”為船籍港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簡化國際船舶營運許可、檢驗業務流程,推行國際船舶登記電子政務;對以“中國寧波舟山港”為船籍港回國登記的“方便旗”船舶,執行中資“方便旗”船舶稅收優惠政策。

  5、細化聯合登臨檢查、沿海捎帶業務、礦石中轉等內容。

  一是《條例》結合《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關於建立國際航行船舶聯合登臨檢查工作機制的通知》規定,明確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由海事部門駐區機構牽頭的國際航行船舶聯合登臨檢查工作機制,提高船舶出入境查驗效率,便利船舶進出口岸。

  二是《條例》明確中資航運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可以經營以寧波舟山港為國際中轉港的沿海捎帶業務。

  三是《條例》支持國際礦石中轉基地建設,規定自貿試驗區優化區域礦石接卸系統佈局,建設國際配礦貿易中心,開展原産地認證聯網核查,完善礦石混配業務管理,推進標準化倉儲體系建設。

  (六)關於金融服務與財稅管理

  金融財稅的政策支持對促進以油品為核心的大宗商品貿易十分重要,但金融財稅的政策支持屬於國家事權,地方立法沒有太多創制空間。因此,在充分徵求國家垂直管理部門駐浙機構意見的基礎上,《條例》主要將《總體方案》賦予自貿試驗區在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業務、大宗商品貿易結算、融資租賃、稅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轉化為法律條文。

  1、促進跨境貿易、投資融資結算便利化。

  《條例》支持自貿試驗區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簡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等方面的改革,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等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與油品等大宗商品貿易相關的總部經濟,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準入條件;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法人機構可以按照規定,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和跨國企業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

  2、放寬銀行業市場準入。

  為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建立適應自貿試驗區戰略定位與改革要求的銀行業服務體系,結合浙江銀監局出臺的《關於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銀行業市場準入方式的實施細則(試行)》等文件規定,《條例》支持外資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符合條件的中資商業銀行、民營資本、境內純中資民營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依法設立有關金融機構。

  3、推進大宗商品貿易的結算業務。

  《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內從事油品等大宗商品交易為主的交易平臺或者交易所,可以在約定的商業銀行設立專用賬戶,存放大宗商品交易保證金;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主體,可以辦理大宗商品貿易相關的跨境經常項目下和政策允許的資本項目下的結算業務,並鼓勵在大宗商品交易中採用人民幣計價、結算,推進人民幣國際化。

  4、支持發展融資租賃業務。

  為引導自貿試驗區融資租賃業發展,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條例》鼓勵和支持境內外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融資租賃企業,支持融資租賃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特殊項目公司,明確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業務可以收取外幣租金,並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跨境人民幣創新業務。

  5、支持發展服務石油行業的保險業務。

  現有的保險機構在涉及石油化工領域保險業務的經營專業化程度低、險種少。為降低自貿試驗區整個油品産業鏈面臨的內外部經營風險,《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應當創新針對石油行業的特殊風險分散機制,開展能源、化工等特殊風險保險業務,加大再保險對巨災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的支持力度。《條例》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服務石油行業的專營保險公司或者分支機構,以全面提升保險業在石油行業領域的專業化服務水準。《條例》還規定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支公司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實行備案管理,有利於推動保險人才的聚集。

  6、推進稅收政策創新。

  為接軌國際通行規則,推進稅收現代化建設,打造自貿試驗區稅收服務創新“高地”,《條例》要求自貿試驗區對照國際通行稅收政策,研究推動油品全産業鏈發展的財稅政策措施,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推行網上辦稅和聯合辦稅,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實行內銷貨物選擇性徵稅,集中體現了以納稅人為導向的“便捷、優質、高效”三大服務理念。

  (七)關於綜合監管與法治環境

  政府監管的改革創新與良好的法治環境是自貿試驗區打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基礎,它貫穿于投資、貿易、金融及管理等各方面。

  1、完善綜合監管體系。

  《條例》要求自貿試驗區整合監管信息資源,建設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臺。監管信息共享平臺是不同部門之間實現監管信息的互通、交換和共享的信息網絡平臺,可以實現不同部門的協同管理,有利於優化管理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2、建立健全國家安全審查機制。

  經濟安全是國家總體安全觀的基礎。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條例》要求自貿試驗區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建立健全境內外追償保障機制。

  3、強化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産。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社會和企業持續發展的根本,這一點對於以石油化工為支柱産業的浙江自貿試驗區尤為重要,油品生産、儲運等環節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對環境的影響很大。《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建立嚴格的環境保護準入制度,引導企業實行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同時要求自貿試驗區建立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産監管和應急保障工作。

  4、完善人才保障制度。

  人才緊缺是制約浙江自貿試驗區發展最大的瓶頸。為加強人才工作,《條例》鼓勵自貿試驗區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聘任制等形式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人才。針對高層次人才普遍關注的住房、配偶就業、子女入學、往來便利等,《條例》也作了全方位保障。

  5、加強法治環境建設。

  營造規範有序的法治環境是自貿試驗區建設的重要目標和基本途徑。《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擁有的財産,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建立知識産權綜合管理體制和知識産權公共服務體系。為提升法治服務保障水準,《條例》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法律服務機構,加強自貿試驗區審判組織建設,支持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條例》還規定自貿試驗區建立法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有力保障自貿試驗區政策與法律、法規的協調統一。(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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