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參與場外期權通道被全面封堵

2017-10-11 16:21:28|來源:新華網|編輯:呂岩|責編:杜娜

  中國證券報記者10日獨家獲悉,中期協9月27日發佈通知明確,風險管理公司不得與自然人客戶開展衍生品交易服務。自通知發佈之日期,風險管理公司應立即開展自查工作並於10月15日之前向中期協提交自查報告。業內人士認為,個人參與場外期權的通道被全面封堵,監管部門防控投機風險意圖明顯。

  杠桿高

  場外期權今年以來發展迅速,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發佈的《場外證券業務開展情況報告》,截至7月底,證券公司開展權益類場外金融衍生品初始交易2630筆,涉及初始名義本金782.65億元,月末未了結初始名義本金餘額4258.33億元。從初始名義本金上看,7月較1月的300億左右增加了一倍有餘。

  所謂場外期權,是指在非集中性的交易場所進行的非標準化的金融期權合約的交易。和目前國內有限的50ETF等場內期權相比,場外期權由於非標準化,在桿杠率及行權日期上都更加靈活。

  中國證券報記者從一家開展相關業務券商的投顧人員處了解,目前場外期權保證金需求只有名義本金的一到兩成之間,舉例來説,投資人投入10萬元購買看漲期權,實際上卻相當於持有100萬甚至200萬市值的該股票,杠桿可以高達10倍以上。

  另外,場外期權行權方式更多樣,除了設有多個行權日的百慕大等行權方式外,有些機構還開發了只要交易日在行權期內就可以擇機行權的方式。

  此外,一些機構還開發了場外期權與大宗交易相結合,幫助受到“減持新規”限制的大股東等進行減持。

  “目前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都在大力推廣場外期權業務,主要還是基於客戶對場外衍生品的認知增強,客戶本身需求得到有效釋放,很多高凈值客戶、私募機構及産品等參與熱情也比較高漲。此外,因為場外期權參與交易的模式比較靈活,比如替代現貨及期貨、大類資産配置需求、套期保值的對衝需求、參與結構性浮動收益産品的設計等。簡單理解,現貨期貨參與的交易,目前通過場外期權基本都能實現。”銀河期貨深圳分公司總經理助理檀君君説。

  風險大

  事實上,雖然此前券商被明令禁止和個人開展場外期權業務,但是各種“曲線救國”的途徑仍然不在少數。

  中國證券報記者以個人投資的名義聯繫了華南一家股票配資公司。該公司明確表示,名義本金達到500萬以上,就可以和公司簽訂委託代持協議,以公司為通道和券商開展場外期權交易。

  和記者聯繫的工作人員承諾和業內開展相關業務的多家券商都可以交易。據該工作人員介紹,目前該配資公司每週有名義本金幾個億在運作,實際參與的保證金有兩三千萬左右。

  不過,一些券商人士表示,個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券商出於防範風險的考慮也不願和他們開展業務。

  事實上,除了個人投資人“曲線救國”等問題,場外期權的一些變種存在更高風險。

  據了解,一些互聯網金融公司及私募以所謂“場外期權”形式與投資者開展保證金交易,這些機構往往規模較小,保證金規模較低,存在較大風險。

  中國證券報記者聯繫了一家針對個人的場外期權平臺,負責聯繫的工作人員表示,“選擇1周的場外期權,申請十萬的股票賬戶只需要3%左右的權利金”,即該交易的杠桿為30倍左右。

  不過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個人操作期權,目前只能通過我們,權利金轉給我們公司。”也就是説,整個交易環節中,沒有第三方存管或者清算等機構,實際上淪為投資者和此類機構之間的單向“對賭”。

  檀君君表示,和這些機構做對手交易面臨的最大風險是信用風險,比如此類機構信用缺失進而“跑路”或機構本身抵禦風險能力不足拒不履行行權交收義務等,此外這些機構本身的投資交易及風險對衝能力有限,容易在極端行情下引發風險。

  監管出手

  “依照證券業協會的有關規定,是不允許自然人進行場外衍生品交易的。如果市場中有期貨風險子公司為自然人提供場外衍生品服務,勢必會形成監管套利。”方正證券相關負責人表示。

  檀君君表示,此前券商被禁止與自然人開展場外期權業務,但期貨風險管理子公司可以開展,監管此次叫停主旨意在防止存在監管套利。

  “場外衍生品業務難度較高,富有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機構尚存在業務風險。對於相對專業知識較差,缺乏系統的金融知識學習和風險控制能力的個人客戶而言,金融機構對其開展高風險的場外衍生品業務既不符合監管要求,也缺乏社會責任感。從對手方角度來講,不遵守監管的適當性管理要求,可能會帶來‘業務超越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問題,最終會損害到對手方自己的利益。”一家大型券商場外期權負責人表示。

  上海財經大學證券金融學院證券期貨係副教授陳智華認為,“期權本身是拿來避險的,但如果參與者投機成分較高,期權本身的杠桿就會帶來風險,個人參與者還是以投機者較多,監管主要是為了防止風險。”

  不過,前述方正證券相關負責人表示,中國場外衍生品業務誕生以來,一直受到各方面矚目。正規持牌金融機構,其場外衍生品交易是建立在自主對衝基礎上的合規業務,本質上是合法合規的一種金融合約、金融工具。隨著衍生品領域金融監管的加強、市場的規範化、投資者教育工作的深入等舉措推進,會讓衍生品業務回歸本來面目,更好地服務市場。(記者 孫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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