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安計程車營運標識和設施或罰1萬元

2018-11-01 14:59:45|來源:生活報|編輯:呂丹丹|責編:劉徵宇

  10月31日,《哈爾濱市查處假冒巡遊出租汽車若干規定》提交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這將是哈爾濱市制定的一部查處假冒巡遊出租汽車的地方性法規。《規定》(草案)提出,擬對私自安裝專用或類似巡遊計程車營運標識和設施的罰款1萬元。

  哪些行為屬於假冒巡遊計程車?

  《規定》(草案)中指出,私自噴塗成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車體顏色圖案,安裝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計程車汽車標誌燈、空車待租標誌、計價器、智慧服務車載系統等營運標識和設施,都屬於假冒巡遊出租汽車行為。

  如何處罰?

  1.安裝一項或者一項以上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營運標識和設施的,暫扣車輛,沒收安裝的專用或者相類似的營運標識和設施,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噴塗成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車體顏色圖案的,沒收假冒車輛。

  3.私自噴塗成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車體顏色圖案,並同時安裝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營運標識和設施的沒收假冒車輛及安裝的專用或者相類似的營運標識和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除巡遊出租汽車以外的其他車輛噴塗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車體顏色圖案、安裝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營運標識和設施,違者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規定》(草案)還加強對退出營運的巡遊出租汽車進行管控措施,即達到報廢標準的,應當辦理車輛營運證件登出手續,並將車輛交售機動車回收企業進行報廢;未達到報廢標準的,應當清除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體顏色圖案、拆除專用營運標識和設施後,辦理車輛營運證件登出手續和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同時規定,辦理車輛更新手續,必須提交原車輛處理情況及流向證明材料,否則不予辦理更新。(記者 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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