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整治戶外廣告“亂象” 亂貼小廣告最高罰500元
五顏六色的光電戶外廣告照亮了城市的夜,也造成了視覺污染。如何打造城市魅力之夜,讓光電廣告為城市加分?日前,《鄭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了限時開放的舉措。此外,城區亂張貼廣告又屢教不改,今後可能被罰款200~500元。
消息
整治戶外廣告“亂象”
鄭州市有了新條例
一直以來,鄭州市的戶外廣告“亂象”讓很多市民不理解,街頭尤其是城區改造一些未經審批的廣告牌仍然每天懸在路人的頭上。
在6月27日召開的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對《鄭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待河南省人大批准後,將正式生效。
關於戶外廣告,有什麼政策上的調整?又有哪些熱點?一起來看下。
關鍵詞
公益廣告要鼓勵
鄭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倡導良好社會風尚,應當增加公益廣告的內容。
經研究,同意採納這一意見,在《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增加一條,內容為:“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活動。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宣傳。”
關鍵詞
光電戶外廣告
要限時開閉
夜晚,閃閃發亮的霓虹燈、各色光電廣告,給城市帶來夢一般的夜景,也帶來了視覺污染。有省直部門提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規範和標準不同,建議兩者分別規定。
經研究,關於光電廣告增加以下內容:“以光電等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在建築墻體設置的,其設置高度不超過建築物頂部;不得與道路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設置;除公共信息電子顯示屏外,不得在嚴控區內設置;開閉時間符合有關管理規定。”
此外,招牌設置應當符合設置位置、高度和寬度等技術規範和標準;內容限于本單位的名稱、字號、商號、標識;與建(構)築物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關鍵詞
臨時性戶外廣告
審批權下放
鄭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簡政放權,下放戶外廣告行政審批權限。
鄭州市人大常委會與鄭州市政府法制等部門協調,根據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及城市管理工作實際,將臨時性戶外廣告的審批部門,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關鍵詞
戶外廣告期滿後
七日之內應當拆除
關於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的問題,有專家學者建議,明確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後的處理程式。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款內容:“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期滿後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准的,設置人應當於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
關鍵詞
亂張貼廣告
處200~500元罰款
對亂涂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清理”。
對於亂涂寫、刻畫、張貼戶外廣告的行為人,鄭州市市直部門新提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於廣告主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河南商報記者 宋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