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次按月實施生態補償 賞罰均實行階梯制
核心提示丨“誰污染、誰賠償,誰治理、誰受益。真正從源頭上管控和改善環境狀況。”昨日上午,在河南省環境保護廳(下簡稱省環保廳)召開關於我省按月實施生態補償,在扣收、獎勵上執行“階梯制”的新聞發佈會。
大河報記者在發佈會上獲悉,我省已正式出臺《河南省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和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實行激勵和約束並重的生態補償機制,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助力環境攻堅。該《辦法》領全國之先,依法把此前年度生態補償的措施,調整為按月實施。省環保廳副廳長、新聞發言人王朝軍等相關負責人通報了《辦法》的實施細則,並對今年5月,我省首次按月實行生態補償的扣收、獎勵情況向媒體進行通報。
生態補償按月結算,用“階梯制”打破昔日“大鍋飯”
昔日“一年到頭再算賬”,如今,月月都有真罰賞。隨著河南省政府近日正式下發文件,我省環境生態補償金的扣收及獎勵辦法有了新規定,河南開始對水、大氣生態補償金按月實行“階梯制”賞罰,這一舉措屬全國首例。
在大氣方面,《辦法》將可吸入顆粒物(PM10)濃度、細顆粒物(PM2.5)濃度、空氣品質優良天數三項因子作為考核指標,而在水環境治理方面,包含了地表水考核斷面水質生態補償、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生態補償、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河南段生態補償和水環境風險防範生態補償四項指標。
記者注意到無論是對水還是大氣《辦法》對生態補償金的要求均十分細緻。以大氣生態補償金為例,《辦法》以“完成目標的給予大獎,接近目標的不獎不扣,離目標較遠的加大懲罰,不降反升的實現重罰”為總體要求,在具體補償金計算上,以全省每月空氣品質平均值為基數設置生態補償扣收標準。通過對照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每月PM10、和PM2.5濃度超過或低於全省考核基數部分,優良天數低於或超過考核基數部分,實行5級階梯相應扣收或發放生態補償資金。
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辦法》將全省每月空氣品質平均值與各地實際指數的差額絕對值作為扣收、獎勵的依據,就是為了打破此前生態補償金執行容易形成“大鍋飯”的舊方式。
此外,大河報記者還了解到,在實行月度空氣品質生態補償外,我省還將建立空氣品質年度目標完成獎勵制度。同時,明確了各省轄市可參照此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轄區內市對縣(市、區)空氣品質生態補償金辦法。
水+空氣,5月全省生態補償金扣收3410.4萬元
發佈會上,省環保廳副廳長、新聞發言人王朝軍對今年5月,也是我省首次按月執行環境生態補償金賞罰的執行情況進行了通報。
今年5月,依據18個省轄市和10個省直管縣(市)空氣環境品質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全省空氣品質生態補償金扣收總額2266.4萬元,獎勵總額2134.1萬元。其中,18個省轄市扣收總額2128萬元,獎勵總額2043.5萬元;10個省直管縣(市)扣收總額138.4萬元,獎勵總額90.6萬元。
在省轄市中,受到扣收金額的共有11個市,按由高到低前三依次是:安陽市905萬元、鄭州市515萬元、開封市315萬元;受到獎勵金額的共有7個市,按由高到低前三依次是:信陽市1143萬元、南陽市324萬元、駐馬店市177.5萬元。
同時,在水環境品質生態補償方面,今年5月,依據18個省轄市和10個省直管縣(市)水環境品質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全省水環境品質生態補償金扣收總額1144萬元,獎勵總額748萬元。其中,18個省轄市扣收總額1120萬元,獎勵總額730萬元;10個省直管縣(市)扣收總額24萬元,獎勵總額18萬元。
在省轄市中,受到扣收金額的共有7個市,按由高到低前三依次是:安陽市480萬元、三門峽市440萬元、平頂山市70萬元;受到獎勵金額的共有9個市,按由高到低前三依次是:鄭州市170萬元、駐馬店市130萬元、漯河市110萬元。
現場提問:生態補償金“賞罰差額”去哪了?
新聞發佈會上,省環保廳設置了記者提問環節,針對《方案》中的內容,記者發現全省5月生態補償金賞罰的總數存在差額,並對此進行了詢問。
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解釋説,在大氣環境生態補償金的執行中,每一階梯的獎勵額為對應階梯扣除值的90%,結余資金將納入全省環境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這些資金將用於對年度考核的優秀地市以及改善幅度較大的地市進行獎勵。”
據悉,由省環保廳負責補償資金的核算,省財政廳負責扣收和發放,兩家單位將於每月5日前向各省轄市和直管縣(市)政府進行通報,並向社會公佈。
此外,對於大氣污染補償金的扣收、獎勵標準以全省空氣品質月平均值為考核基數,是否要對資源稟賦存有差異、所處地理位置不同的各地市有相應權重微調的考慮,大河報記者也進行了詢問。
“各地産業結構與資源稟賦都不同這是現實,但也正是基於短痛、陣痛與長痛考慮,我們才選擇了這樣的考核機制,避免各地‘為考核而改變’,將短平快變為長期機制,讓長期治理措施固化為制度去落實。”相關負責人表示,正是要用這種方式督促各地重視環境整治,並讓各地通過與全省平均值一月一比較的方式,倒逼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記者 陳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