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切實履行立德樹人職責,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近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該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發現地方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有關工作人員等被督導對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教育職責的問題,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能和管理權限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
同時,因履行教育職責嚴重失職、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保障或衛生防疫不力,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對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等導致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下級人民政府、所轄(屬)學校和行政區域內其他教育機構對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或整改後出現嚴重反彈;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提供虛假信息,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以及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當予以問責。
《辦法》明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的問責方式分為四種。公開批評,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督導報告,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予以點名批評並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約談,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被督導問責單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作出書面記錄並報送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相關部門備案。督導通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教育督導結果、整改情況和被督導問責單位有關負責人的工作表現等通報至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相關部門。資源調整,要求對被督導問責單位在表彰獎勵、政策支持、財政撥款、招生計劃、學科專業設置等方面,依照職權進行限制或調減。
此外,有隱瞞事實真相,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對舉報人、控告人、檢舉人和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威脅恐嚇、打擊報復;被問責後,仍不糾正錯誤或不落實整改任務;一年內被教育督導問責兩次及以上;以及其他依規、依紀、依法應當從重處理情形的,當從重處理。
《辦法》要求,教育督導工作完成後60天內,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成立調查認定工作組,對各類教育督導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認定,撰寫事實材料,決定是否啟動問責。問責決定一旦實施,根據問責情形嚴重程度在一定範圍公開。 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核,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記者 馬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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