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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文物建築活化利用管理辦法》發佈
2022-08-22 10:14:14來源:福建日報編輯:陳洪亮責編:胡曉萌

  原標題:規範活化利用方式 避免過度開發造成破壞 《福州市文物建築活化利用管理辦法》發佈

  近年來,在注重文物保護的基礎上,職能部門和社會公眾也越來越關注如何讓文物“活”起來。但在利用文物建築的過程中,往往存在“利用不夠”和“過度利用”的兩極問題。近日,《福州市文物建築活化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佈並實施,旨在鼓勵對文物建築進行合理有效利用,規範活化利用方式,避免因過度利用對文物建築造成破壞。

  誰來活化?《辦法》明確:文物建築的使用方(包括使用人、受委託管理人)是文物建築活化利用的直接責任主體,負責建築本體及構件安全、裝飾裝修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等,並承擔文物建築的日常養護和管理責任。文物建築所有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和監管責任。

  什麼樣的文物適合活化利用?《辦法》提出,文物建築的活化利用應具備保護基礎和管理基礎,即文物本體保護狀況良好,無重大安全隱患,並且保護管理責任主體責權明確。

  如何活化?《辦法》將文物建築的活化利用分為三類,可採取社區服務、經營服務、展覽展示、文化活動、公益辦公等利用方式。

  其中,屬於公共建築的文物建築,在尊重傳統功能的基礎上,可用於村(居)委會、村史館、圖書館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儘量體現建築的傳統風貌特徵,保護展示體現主要價值的特色構件。

  作為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建築,應符合國家有關宗教政策及規定。

  革命文物建築可開闢為文化教育活動場所、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利用方式均應與歷史氛圍和場所精神相適應。

  同時,國有文物建築除辦公區域外,應當向公眾常態化開放,開放展示面積應不低於文物建築總使用面積的80%。

  為了保障文物安全,《辦法》明確,文物建築保護管理直接責任主體應進行可行性評估,並將利用和開放計劃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佈。在文物建築利用的過程中一旦出現重大文物險情,影響文物安全和文物價值,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出現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進行整改。整改後,文物建築使用方應重新進行開放可行性評估,確定文物建築符合開放條件後,方可對外開放。

  福州擁有19處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區),《辦法》還針對歷史文化街區中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活化利用設立專章,規範準入要求、使用期限、整改情形等。

  福州文物建築“家底”豐厚。去年以來,該市共完成林則徐故居等84處文物修繕工程,全市新增公佈不可移動文物80處。目前,福州共有4783處不可移動文物,多數為文物建築,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5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136處。(福建日報記者 吳旭濤 段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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