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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不再審批新的面向中小學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2024-11-12 11:11:04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傅細明 責編:王悅陽

  11月1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制定及實施情況等內容。據悉,《設置標準》于2024年11月11日印發,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正式實施之前屬於過渡期。發佈會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副主任鄧鴻主持。

廣東:不再審批新的面向中小學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新聞發佈會現場 供圖 廣東省政府新聞辦

  廣東不再審批新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廣東省教育廳副廳長、新聞發言人朱建華在會上表示,廣東省不再審批新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但是,現有存量的少數學科類培訓機構仍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因此新修訂的《設置標準》對存量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繼續適用。

  在原設置標準要求的提交消防安全材料基礎上,新修訂的《設置標準》強化培訓機構的安全要求,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要求,建立健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並配備數據存儲設施。

  據介紹,新修訂的《設置標準》完善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不同的租賃期要求、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場所要求。刪除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場所佔比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要求,增加了同一時間段教學培訓區域的生均佔地面積不低於三平方米的規定,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設置標準》還規定,民辦培訓機構聘任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在合同中除依法約定必備條款外,應當對教學、教研人員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師德和業務考核辦法、福利待遇、培訓和繼續教育等事項作出約定。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場地租賃期不少於三年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二級巡視員劉劍莉表示,廣東是就業大省,職業技能培訓對於促進提高勞動者職業素質、支撐廣東省産業發展需要具有重要意義,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是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重要載體。《設置標準》對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一步提出了適應職業技能培訓特點和需求的設置標準,有利於推動民辦職業技能培訓規範化、高品質發展。

  劉劍莉介紹,考慮職業技能培訓連續性、實操性較強,需保障一定的教學空間和實訓設施設備條件,要求租用場所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租賃期一般不少於三年,培訓場所的建築面積應當不少於三百平方米,其中培訓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三分之二;要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配備達到相應職業技能或工種設置要求的設施設備;要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除了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之外,還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同時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居民住宅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很關注新修訂的《設置標準》對於場地條件的要求,對此,廣東省教育廳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處處長廖開銳表示,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包括辦公場所、教學培訓場所以及其他必備場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租賃期一般不少於兩年。

  申請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合理規劃培訓場所,設置教學區域和辦公區域。培訓場所的總建築面積應當不少於兩百平方米。

  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醫療衛生用房、車庫等不適宜於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應當避開影響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危及中小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

  廣東省教育廳職業教育與終身教育處處長張家浚表示,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其服務對象主要是未成年人,因此在場地安全方面,要求避開影響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危及中小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醫療衛生用房、車庫等不適宜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確保孩子們有一個安全、適宜的學習環境。

  職業培訓機構面向行業廣泛、崗位需求多樣,所培訓的知識與技能有差異,因此這類機構的設置標準強調要配備相應職業技能(工種)設置要求的設施設備,以更好地滿足社會多元化、多層次的人才培養需求。(文 車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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