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佈關於同意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批復
2021-10-19 10:09:06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韓東林

  國際在線消息(記者 韓東林):10月18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同意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批復(國函〔2021〕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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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政府網

  批復中表示,按照《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旅行社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的有關規定。

  其中包括:

  一、由北京市制定發佈鼓勵外商投資經營性成人類教育培訓機構、支持外商投資舉辦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海淀園,取消信息服務業務(儀限應用商店)外資股比限制;在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示範區和示範園區,取消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僅限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等增值電信業務外資股比限制;

  三、在通州文化旅遊區,允許外商投資文藝表演團體(須由中方控股);

  四、允許北京市探索取消施工圖審查或縮小審查範圍、實施告知承諾制和設計人員終身負責制等工程建設領域審批制度改革;

  五、允許在京設立並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旅行社從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

  六、放寬外商捐資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準入;

  七、向外資開放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外資股比不超過 50%),吸引海外電信運營商通過設立合資公司,為在京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八、允許外商投資音像製品製作業務(限于在北京國家音樂産業基地、中國北京出版創意産業園區、北京國家數字出版基地內開展合作,中方應掌握經營主導權和內容終審權)。

  批復中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另外,國務院將根據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情況,適時對本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自本批複印發之日起,《國務院關於同意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批復》(國函〔2019〕111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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