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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更完善的知識産權對外轉讓審查機制

2018-04-02 09:18:25  來源:經濟日報  編輯:許煬  責編:韓東林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知識産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明確了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産權對外轉讓相關規定,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辦法》是黨中央、國務院從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要求出發,對知識産權工作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體現了中央對知識産權工作的高度重視,對進一步強化知識産權創造、保護、運用,加快建設知識産權強國,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與之前相關政策文件相比,有3個顯著變化。”國家知識産權局知識産權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韓秀成説,一是明確對知識産權對外轉讓依託現有技術出口等審查機制,同時進行獨立審查;二是明確跨部門間的審查機制,既保證了各主管部門對不同類型知識産權的專業性審查,又確保了審查程式上的順暢銜接,同時未增加行政審批權;三是旗幟鮮明提出“國家安全”審查,明確審查內容是知識産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影響、知識産權對外轉讓對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國家知識産權局保護協調司司長張志成認為,建立完善知識産權對外轉讓審查機制,是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我國經濟科技快速發展,掌握了一批核心關鍵技術,擁有了一批品質較高的知識産權,隨著知識産權數量的增多,知識産權轉讓活動日益活躍,其中向國外轉讓知識産權的情況也逐年增多。在知識産權對外轉讓過程中,如果未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核心知識産權轉讓行為進行嚴格的審查,就可能影響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的自主發展可控性,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對培育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優勢將帶來重大負面影響。

  “《辦法》的出臺將為技術出口和外商投資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制度規則。”在張志成看來,建立完善知識産權對外轉讓審查機制,是營造更好營商環境的具體舉措。同時,本著最大程度促進和便利知識産權轉讓許可交易的原則,《辦法》僅對技術出口中的限制出口技術以及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涉及的知識産權對外轉讓進行審查,嚴格控制了審查範圍。

  “在貿易和投資全球化的影響下,資本的流入和撤出取決於一國營商環境的優劣。”韓秀成表示,明確知識産權對外轉讓的審查規則,規範知識産權轉讓的審查程式,將會為投資者提供穩定的預期,便於其對照審查標準,規範知識産權交易行為,在確保我國國家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實現知識産權的市場價值。

  嚴格管理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産權對外轉讓行為,是很多國家的通行做法,符合國際條約規定,也符合國際慣例。大連理工大學教授費艷穎介紹,例如,美國是知識産權對外轉移轉讓審查制度比較完備的國家,其商務部對一般的技術及技術産品對外轉移轉讓事項進行管理。在出現涉及企業並購等因經營需要而發生的被動性知識産權轉移轉讓情況下,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負責對知識産權對外轉移轉讓的審查監管。歐盟知識産權對外轉讓的特點是受雙重監管,不僅有歐盟的統一機構進行監管(如歐盟委員會),還有各國自己的相關機構對各國分別進行監管。日本的做法則是向特許廳提交權利人變更的登記手續,特許廳辦理完登記之後還需要辦理其他的行政許可才能轉讓給其他國家的購買方。(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李芃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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