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生活報訊(記者 馮耀華 實習生 陸玉嬌)10月30日,南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官方微信發佈了最新版的《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業務實施細則》。新細則與2014年版相比在不少方面都有較大改動,將於2017年11月1日正式實施。如果您需要提取公積金用於購房或裝修,這些新規的內容和解讀一定要細看。
新細則的第一章第一條,就規定了提取公積金的住房消費種類,並對“自住住房”的定義進行了再次明確,新的提取條件是:“繳存人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所購建住房套數不超過二套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投資類或非住房類的房産,不屬於自住住房,不在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範圍內。
記者還注意到,為方便市民提取公積金,新細則取消了職工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單位蓋章的環節,只需職工本人如實填寫申請表;南寧市各城區繳存了公積金的職工可就近自行選擇營業部辦理提取業務,不再受繳存網點的限制;職工可以通過管理中心網上平臺、微信公眾號和12329服務熱線進行業務預約。
提取攻略
打算近期前往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業務的小夥伴請注意:該中心的提取業務實施細則重新修訂後,主要針對住房消費提取、非住房消費提取、其他類提取、提取程式和辦結時限等方面做了細化。新提取細則從11月1日起執行。下面是辦理不同類型提取業務所需的材料,請自行分類查詢。
住房消費提取
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發生以下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非銷戶提取: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3)無房職工租賃住房;
(4)裝修自住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職工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單位或戶籍為準)所在市轄區內居住的,並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額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不包括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別墅、商鋪、車庫、地下室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構築物。
職工在辦理本細則第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住房消費提取時,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後仍不足以支付該筆住房消費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簡稱直系親屬)可在限額內按規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積金。
購買自住住房
購買自住住房的,根據所購住房的不同類型,除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原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已在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綁定的本人I類銀行卡外,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的,提供:
1.購房合同(原件);
2.《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原件、複印件);
3.支付房款的收據或發票(原件、複印件)。
(二)購買二手房或拍賣房屋的,提供:
1.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登記證(原件、複印件);
2.契稅完稅憑證發票(原件、複印件);
屬婚內購房但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登記證上標明為“單獨所有”的,房屋産權人的配偶就購買該房産申請提取時,除提供結婚證(原件、複印件)外,還須夫妻雙方到管理中心服務網點面簽知曉協議。
(三)參加單位全額集資建房(市場運作房)的,提供:
1.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原件);
2.政府房産或房改管理部門出具的準購資格材料(原件、複印件);
3.支付房款的收據或發票(原件、複印件)。
(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提取的,提供:
1.保障性住房認購協議書(原件、複印件);
2.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房産管理部門出具的購房準購證(原件、複印件);購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1)房産管理部門出具的待購通知書(原件、複印件);(2)與售房單位簽訂的選房確認書(原件、複印件)。
(五)購危舊房改住房改造房或拆遷安置房的,提供:
1.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原件、複印件,還建戶或安置戶提供);
2.新購房合同(原件、複印件);
3.房改(房産)管理部門出具的準購資格材料或徵地拆遷部門出具的安置(補償)方式證明材料(原件、複印件);
4.支付房款的收據或發票(原件、複印件)。
(六)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
(1)《出售國有住房核定産權通知書》或《公有住房出售評估表》(原件、複印件);
(2)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原件、複印件);
(3)支付房款的收據或發票(原件、複印件);
另外,一些特殊情況的還須額外準備材料:
1.以配偶的住房消費材料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複印件。申請住房消費提取的離異職工,需提供離婚證。
2.職工(或配偶)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外購房並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購房地須為職工(或配偶)戶籍地或工作地。
(1)屬戶籍地購房的,提供戶口簿(原件、複印件);屬工作地購房的,提供單位出具的工作情況説明(原件、複印件)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積金)繳交證明材料(原件、複印件)。
(2)提供房屋所在地房産管理部門出具的所購房屋備案信息查檔資料(原件、複印件)。
3.職工直系親屬申請提取的,還應提供下列材料和複印件:
(1)《直系親屬(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戶口簿、出生證等親屬關係材料;
(3)發生住房消費的職工不在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的,應提供其所在繳存中心出具的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憑證;
(4)其他材料根據本細則規定的所購建房屋類型或還貸類型提供;
(5)提取人需親自到場辦理,本人無法到現場辦理的,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提取時限:購買自住住房的,先自付款後提取。付清房款(不含貸款)或購房合同(協議)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購買二手房或拍賣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登記證取得之日起兩年內),一次性提取,過期不再受理。
提取額度: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該所購住房的價款。屬分期付款的,可根據購房合同(協議)的付款約定分次提取,每次提取額不超過未提取期間支付的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