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梧州12月13日電 近年來,隨著梧州市商品房交易量的增多,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問題,交易糾紛和矛盾也時有發生。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商品房買賣雙方的交易行為,遏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梧州市工商局會同梧州市房産管理部門,共同制定了《梧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指導試行文本)。
《梧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指導試行文本)所稱的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並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現房)。在具體條款內容上,新版合同共分二十三條,內容分別為項目建設依據、商品房銷售依據、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計價方式與價款、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付款方式及期限、交付期限及交付條件、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等事項。
《梧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指導試行文本)對容易引起買賣雙方糾紛的問題作出明確提示:一是提示在簽訂合同前,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要重點審閱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修改性的內容,注意防範潛在的市場風險和交易風險;二是提示商品房出賣人應當就合同重大事項對買受人盡到提示義務,並要在簽訂合同前向買受人出示有關的證書、證明文件;三是提示雙方應通過自願的原則簽訂合同,對於合同文本中的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要通過協商確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目前,該文本已發佈在梧州市房地産交易中心信息網,供梧州市自2017年7月15日起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或者經竣工驗收合格進行現售的房地産開發項目使用。
梧州市工商人員表示,在商品房買賣交易過程中,引起買賣雙方糾紛的問題不少是開發商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即“霸王條款”)問題,此次商品房買賣合同指導試行文本對“買受人(消費者)可要求開發商出示相關銷售證明”作出提示説明,這是保護買受人自身權益的一個重要手段。工商人員同時提醒,合同是要通過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如果開發商要將不平等條款強加給買受人,買受人可按照不平等條款的性質通過行政機關查處開發商或通過法院變更、撤銷相關條款。(張紅璐、覃煒豪、陸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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