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消防水源管理規定2月1日實施
擅自從消火栓取水最高可罰一萬元
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記者 郭燕群
1月15日,自治區法制辦和自治區公安消防總隊聯合召開法規實施發佈會,宣告《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水源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月1日實施。為保證滅火救援用水需要,《規定》明確消火栓每季度至少試水一次,個人和單位不得擅自從消火栓取用城市公共用水
1現狀
我區消防水源現狀不容樂觀
路邊的消防水源看似不起眼,但在消防救援中卻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據介紹,在消防部隊滅火救援中,因消防水源缺失或損壞造成小火釀成火災的情況屢見不鮮(詳見圖表)。根據統計,成功撲救火災案例中,有93%的貨場消防給水條件較好;而撲救火災不利的案件中,有81.5%的火場缺乏消防給水。
自治區消防總隊副總隊長常萬森介紹,排查發現,我區消防水源現狀不容樂觀。市政消火栓缺建率達到19%,個別市的缺建率超過30%,全區農村地區僅建成30個消防取水碼頭,已建好的消防水源也沒有得到有效維護,消防水源的可靠性無法得到保障。造成缺建率和缺損率高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建設管理水準落後。
2 措施
要與市政基礎設施同步建設
《規定》頒布實施,為今後廣西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要求,城鎮消防水源應當與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消防水源的建設、使用和維護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消防水源的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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