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自治區政府獲悉,廣西決定取消、下放和調整27項行政許可事項,其中,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4項,委託下放行政許可事項9項,調整行政許可事項7項,依據法律法規設定為行政許可事項7項。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對取消、下放和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貫徹落實和制定配套措施。對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再實施審批,也不得以備案、審查、核準等形式進行變相審批;要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對委託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要組織好上下銜接,及時制定、公佈下放方案,明確下放事權範圍和管理層級。對取消、下放和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及時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和行政審批標準化目錄庫;編制、修訂行政許可操作規範及其流程圖和辦事指南,加強業務培訓和檢查指導,確保調整到位、監管到位。(記者 王小歡)
取消4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檢查批准
●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項目及標準的核定
●開辦農藥生産企業許可初審
●生産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許可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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