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寧一男子把車借給朋友用 發生交通事故誰擔責?
南寧晚報訊(記者 陸增安 通訊員 梁媛媛)生活中,不免會出現借車使用的情況,而當機動車所有人與駕駛人不一致,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由誰來承擔事故責任呢?近日,江南區法院經開區法庭便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不久前,吳先生將自己的愛車借給已經拿到駕駛證的好友鄒先生使用,但鄒先生在駕駛過程中卻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後,因賠償事宜,雙方未達成共識,原告便將鄒先生、吳先生及涉事車輛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承擔這次交通事故責任。
據了解,這輛涉案小轎車登記所有人為吳先生。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規,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而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車輛所有人賠償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即車輛所有人只有在車輛行駛手續不全、車況存在缺陷、借車人無駕駛資格或酒後、身體異常等情況,仍將車輛出借給借車人,才能認定車輛所有人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這一案件中,並沒有證據證明吳先生存在上述行為,對本次事故發生具有過錯,因此,吳先生不承擔此次事故賠償責任,實際駕駛人鄒先生則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此外,鄒先生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法規,原告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鄒先生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法官提醒廣大車主,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與機動車使用人有直接因果關係,機動車使用人應當對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所有人將車輛出借給他人使用後,雖然不再是該車輛掌控者,但其仍應負一定的注意義務,發生事故也有可能與所有人有關。因為在所有人出借車輛時,其有義務確保借車人有使用、駕駛機動車的資質,確保其車輛沒有明顯的安全瑕疵,適於運行,否則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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