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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國土23條措施服務鄉村振興

2018-09-21 09:10:53 | 來源:廣西日報 | 編輯:唐志強 | 責編:趙瀅溪

  廣西日報南寧訊(記者/唐廣生 通訊員/李欣松)日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印發《關於貫徹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從五大方面明確23條措施,服務鄉村振興。

  發揮規劃引領作用,優化鄉村用地佈局。統籌安排不同發展水準、不同類型的村莊規劃用地佈局。優先安排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留不超過5%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用於零星分散的農業産業設施、鄉村旅遊設施等建設。

  保障鄉村産業用地,促進農村産業發展。年度單列3%-5%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用於支持農村新産業新業態和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鼓勵民間資本盤活利用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支持農村存量建設用地用於小微創業園、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村電商等。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産的生産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

  推進村莊建設用地整治,改善村莊居住環境。對集中連片建設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達到1000畝以上(含1000畝)的經營主體,允許利用不高於3%(最大不超過200畝)的治理面積,從事旅遊、康養、文化、體育、設施農業等相關開發建設。

  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在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集體和農民個人自願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可以盤活利用空閒農房及宅基地,改造建設民俗民宿、休閒養老、創意辦公、鄉村旅遊等農業農村體驗活動場所。允許城鎮居民和當地農民合作建自住房,或下鄉租用農村房屋用於返鄉養老或開展經營活動,但嚴禁違法違規買賣農村宅基地、進行房地産開發、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創新旅遊用地管理,助力鄉村旅遊發展。旅遊項目中的自然景觀及為觀景提供便利的觀光亭、臺、樓、閣、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單體用地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下,總用地面積不超過20畝,佔用除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可不徵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允許安排新增集體建設用地用於發展鄉村旅遊,確保農民長遠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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