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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出爐 建議超標車設過渡期城中村設充電點

2018-09-27 14:18:22 | 來源:南寧晚報 | 編輯:唐志強 | 責編:趙瀅溪

  《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經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次審議後,常委會法工委召開專家論證會,圍繞著電動自行車行駛證有效期制度、停放充電、消防安全、“超標車”管理等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論證,形成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昨日,《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二次審議稿對超標車實行過渡期管理、電動自行車駕駛證有效制度、電動自行車安全以及道路行駛等方面進行再次修改,充分考慮到對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需求,為法規今後的出臺奠定“地氣”。

  1.建議超標車實行過渡期管理

  焦點: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的電動自行車(即通常説的超標電動自行車)由於速度、重量和動力性能等遠超標準,對道路通行安全等帶來極大危害。新電動自行車標準出臺後,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已經購買或者註冊登記的超標電動自行車的管理。

  二次審議稿:本條例施行前購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管理。

  解讀:法制委認為,可以參考外地的立法經驗,採取如自然報廢、以舊換新、回購置換,設立過渡期,符合標準的納入摩托車管理等措施,在幾年內逐步消化超標的電動自行車,減少群眾的損失。

  經與市交警部門研究,法制委建議在條例草案中明確規定本條例施行前購置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滿後,可以根據國家新的規定轉為機動車實施管理,也可以對仍不符合標準的明確不得上道路行駛。過渡期的期限,外地立法有5年(衢州)、3年(北京、武漢)、2年(海口)、1年(太原)的規定。過渡期的設置既要充分考慮到群眾切身利益,也要營造安全、有序、暢通的城市交通環境,建議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做進一步專題研究。

  2.增加有關充電設施建設維護

  焦點:在常委會法工委召開專家論證會上,電動自行車的安全停放和消防安全問題一直是各界人士討論的焦點。防患于未然,特別是對城中村的電動車停車和充電亂象問題尤為重視,解決好安全充電問題將減少火災事故發生率。

  二次審議稿:明確“城中村應當在適當位置劃定符合安全條件的電動自行車集中的停放區域和臨時充電點”,明確“在沒有防火隔墻的群租屋和人員密集場所內充電”等被列為禁止行為。

  解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專家意見,細化了有關停車場建設與管理的規定,增加了有關充電設施的建設與維護的規定。充電場所管理者、充電設施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制度和措施保障用電安全,設置專用插座,安裝漏電保護等安全裝置,配備滅火器材,並做好專人日常維護、巡邏檢查和應急處置工作。針對城中村存在的消防隱患,增加一些禁止行為。

  3.電動車行駛有效期制度有待論證

  焦點:電動自行車已經成為南寧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目前,市區的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量已達到240萬輛,平均3個人就擁有2輛電動自行車。

  二次審議稿:刪除初次審議稿的“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的有效期為五年”等內容。

  解讀:初次審議中,關於電動自行車行駛有效期五年的規定,涉及面廣,關係到車輛所有人合法權益,應重點審查制度設置的合法性、合理性。法制委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非機動車行駛有效期未作規定,目前國內各省市已頒布實施的電動自行車管理立法也沒有對電動自行車的行駛有效期進行立法。地方立法是否有權規定非機動車的行駛有效期,需要重點論證。

  同時,在國家出臺新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後,電動自行車已明確了非機動車屬性,電動自行車的生産將趨於標準化、強制化,有無必要設置行駛有效期,建議常委會通過召開聽證會等形式廣泛深入聽取各方意見。

  ■其他亮點速覽

  ●廢舊電池管理

  電動自行車和蓄電池生産企業、銷售者應當承擔回收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責任,提供廢舊蓄電池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並將廢舊蓄電池移交至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的回收服務網點,不得移交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廢舊蓄電池以舊充新進行銷售。

  ●禁止行為

  禁止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已經登出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禁止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駕駛人年齡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並掌握電動自行車性能和駕駛技術。

  ●道路行駛

  在規定位置懸掛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隨身攜帶行駛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二十五公里;在人行道上通行的,應當推行,不得騎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可以騎行,但應當注意避讓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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