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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城市發展既有“面子”又有“裏子”
南寧日報  2019-04-09 10:31:24

  本報訊(記者韋靜)地下綜合管廊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記者從市財政局獲悉,《南寧市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維護政府補貼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近日正式出臺,對管廊運營維護補貼資金的使用範圍、補貼方式、績效評價等提出了具體要求,以保障南寧市地下綜合管廊得到規範運營維護,確保財政補貼資金專款專用,讓城市發展既有“面子”也有 “裏子 ”。

  地下綜合管廊指在城市地下用於集中鋪設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水、排水、熱力、燃氣等市政管線的公共隧道,包括幹線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和纜線管廊。2016年,財政部、住建部組織開展了中央財政支持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試點城市評審,南寧市獲得試點資格,可獲得為期三年,每年4億元的中央財政補助,開展管廊試點項目建設。

  管廊是各類管線長遠規劃使用通道,短期內難以達到飽和的使用狀態。為保障我市投資建成的管廊得到持續、規範運營,《暫行辦法》應運而生,有效期為2年,明確管廊運營維護補貼對象為市財政籌集資金投資建設、並由市本級負責管理運營的管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簡稱PPP)投資建設的管廊項目運營期到期後移交市本級管理的管廊和採用PPP模式投資建設的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在運營期內運營維護補貼方式按其合同(協議)執行。

  《暫行辦法》提出,管廊日常維護費的收費標準由政府確定,管廊運營企業按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收取各入廊管線單位的日常維護費。市財政對未入廊的空倉部分,結合管廊運營考核情況,給予管廊運營企業管廊運維補貼。管廊運營企業所獲得的管廊運營維護補貼,主要用於彌補管廊及監控中心日常辦公及管廊日常維護。

  此外,《暫行辦法》要求管廊運營維護必須納入考核,管廊運營維護補貼實施預算績效評價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虛報騙取財政補貼資金,凡違反相關規定的,除收回相應管廊運維補貼外,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進行處理。

編輯:駱秋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