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廣西壯族自治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縣黨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級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各高等學校:
《廣西壯族自治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細則》已經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9月26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 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准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是指實物保障用車、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以及除中央批准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外,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單位一線行政執法公務用車等。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為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管理;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編制和標準管理
第六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由自治區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核定的公務用車編制數量原則不變。因機構撤並、新成立機構、人員編制變化等,確需增加車輛編制的,按照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原則和要求,報自治區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從嚴審批。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配備標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八條 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三章 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九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本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實施本級公務用車集中採購並按配備採購計劃進行分配。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産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用於機要通信、離退休幹部服務、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十四條 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由用車部門提出申請,報自治區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設區市、縣(市、區)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由設區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自治區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式報自治區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國産越野車。
配備的越野車必須實行集中管理,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産權註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 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公務用車註冊登記管理工作,在依法審核國家法定的車輛註冊登記資料時,應當依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出具的購置(更新)公務用車批文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手續。
第四章 使用和處置管理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十八條 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標準的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特殊需要的車輛外,其他車輛應當加裝衛星定位系統,統一納入信息系統管理。自治區、市、縣三級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九條 設區市、縣(市、區)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臺建設,結合實際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臺集中管理,通過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統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臺管理運行效率。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符合上述不需噴塗統一標識要求的車輛必須由車輛權屬部門提出,報同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核準,並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運行成本。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調度使用公務用車,及時將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錄入信息系統,並定期將車輛使用、費用支出等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監督。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定期對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採購,相關信息接入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公務租賃車輛服務政府集中採購,建立完善公務用車租賃服務信息平臺,加強定點租賃服務監督管理,保障黨政機關公務出行需要。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公務用車使用辦法,在平臺化、信息化、標識化工作到位的前提下,可以適度擴大機要應急等相關車輛的使用範圍,保障好重要公務、下基層調研、跨區域出差和特殊情況下公務出行用車需要。
第二十四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由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後,舊車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批准後,採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處置。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設區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地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自治區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全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與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註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態、違章信息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二十七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GA802-2014《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三十條 設區市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由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實施細則進行管理。
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用車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實施細則的原則管理。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定期將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等報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承擔。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2012年3月7日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桂辦發〔201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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