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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2019-03-11 17:46:46 | 來源:南寧日報 | 編輯:駱秋妤 | 責編:李玥

  本報訊(記者阮曉瑩)為促進南寧市環境空氣品質持續改善,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南寧市人民政府發佈《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通告自2019年4月1日實施。

  《通告》重新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包括——Ⅱ類禁燃區:吳圩鎮行政區域、明陽工業園區和南寧市伊嶺工業集中區。III類禁燃區:南寧市新繞城高速公路(安吉東、石埠、沙井、高嶺、玉洞西、南寧南、新江、八鯉、南寧東、五塘、高峰)圍合的區域;武鳴區壯武路、駱越大道、武緣大道、紅嶺大道等4條大道圍合的區域。

  Ⅱ類禁燃區、III類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分別為《高污染燃料目錄》規定的Ⅱ類(較嚴)、III類(嚴格)燃料組合,具體為:Ⅱ類(較嚴)除單臺出力大於等於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製品;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III類(嚴格)為煤炭及其製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專用鍋爐(專用鍋爐指符合國家能源局發佈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NB/T 47062-2017標準的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高效除塵設施指至少包括袋式除塵器且除塵效率達到99%以上的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

  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應于相應的規定期限內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禁燃區內不得新(改、擴)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通告》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的改燃期限按原禁燃區和新禁燃區來規定。新列入禁燃區範圍的即武鳴區列入禁燃區的區域,酌情給予3個月的時間作為過渡,要求於《通告》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拆除或改用天然氣、液化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與原通告禁燃區重疊區域,由於尚存在個別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或個人沒有按規定限期改用清潔能源或拆除燃用設施,有關部門可能已根據現行通告及有關法律法規進入處理處罰程式,因此不再予以更多時間的寬限,要求其于本通告發佈之日起1個月內前拆除或改用天然氣、液化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據悉,逾期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燃燒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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