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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將嚴查“挂證”藥師

2019-03-21 10:56:26 | 來源:廣西日報 | 編輯:駱秋妤 | 責編:趙瀅溪

  對查實存在執業藥師“挂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將通報醫保管理部門取消其醫保定點資格;對“挂證”的執業藥師吊銷證照,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

  本報南寧訊 (記者/奚振海)3月19日記者獲悉,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發出通知,在全區範圍內開展為期6個月的嚴厲打擊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挂證”行為整治工作。對查實存在執業藥師“挂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將通報醫保管理部門取消其醫保定點資格,同時對“挂證”的執業藥師吊銷證照,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通知要求,各地藥品監管部門要引導和督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執業藥師,對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嚴格審核把關,不具備條件的不得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整治工作分為兩個階段:即日起至4月30日為自查整改階段,從5月1日起,各市、縣(區、市)負責藥品監管的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開展監督檢查。藥品零售企業存在“挂證”執業藥師的,按嚴重違反《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情形,撤銷其《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認證證書》;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給予責令限期改正、停業整頓並處罰款直至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處罰;零售藥店未按規定配置執業藥師的,結合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工作,一併核減處方藥經營範圍,同時列入年度重點檢查對象;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的,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和罰款的處罰。存在“挂證”行為的執業藥師,將撤銷其《執業藥師註冊證》,3年內不能再次註冊執業;有在職工作單位的,將通報其工作單位和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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