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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擬修訂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2019-04-11 17:18:20 | 來源:南國早報 | 編輯:駱秋妤 | 責編:趙瀅溪

  南國早報南寧訊 (記者郭燕群)水路運輸經營者需要什麼條件?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哪些規定?客船運輸事關乘客乘坐安全,為加強對小型客運船舶和鄉鎮客運渡船的運輸管理,並建立相關制度規範執法行為,自治區司法廳目前就《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近年來,隨著我區水上旅遊的發展,載客十二人及以下的小型客船運輸也發展迅猛,主要存在於北海、欽州、防城港市近海旅遊以及內河庫區旅遊乘客運輸。鄉鎮客運渡船運輸則大量存在於百色、河池等地的經濟欠發達、交通不便的鄉鎮碼頭、水庫,是當地居民出行的重要方式。

  為保障乘客乘坐安全,針對這類客船,結合廣西實際,此次修訂擬在三個方面確立制度。首先是告知性報備制度,修訂草案規定從事載客十二人及以下的客運船舶、從事鄉鎮客運渡船的運輸經營者,應當在開航前15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報備。

  其次確立經營條件制度,明確從事這類客船運輸的經營條件。小型客運船方面,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有總運力達到三十客位以上經依法登記、檢驗的安全適航船舶等等;從事鄉鎮客運渡船,要求渡船船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具備船員資格,持有相應船員證書等等。

  法律責任制度方面,修訂草案對不依法報備、不符合法定經營條件從事經營、未依法投保或取得財務擔保的違法行為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提高客運經營安全水準,保障乘客受損權益得到有效補償,此次修訂,擬增加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鄉鎮客運渡船運輸經營者除外)應當為其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的內容,違反規定將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考慮到鄉鎮客運渡船運輸的低收益並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此次修訂,對鄉鎮客運渡船運輸經營者投保義務作出了除外的規定。

  此外,修訂草案要求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誠信檔案,如實記錄其登記或備案、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並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對其監督檢查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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