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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叫停後判決 廣西南寧法院為環保“搶時間”

2019-06-04 11:06:12 | 來源:中新網 | 編輯:駱秋妤 | 責編:趙瀅溪

  摘要提示:廣西南寧市法院在環境資源案件審判中,先及時制止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再裁判,為環保贏得了時間。

  中新網廣西新聞6月2日電(彭紹徵 李堅良 林浩)廣西南寧市法院在環境資源案件審判中,先及時制止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再裁判,為環保贏得了時間。

  西雲江水庫位於興寧區五塘鎮,坐落在鬱江二級支流西雲江上,是一座以灌溉為主,兼顧發電、供水等綜合利用的中型水庫,同時也是南寧市重點飲用水水源地。但自2000年起,滕某嬌非法在庫區網箱養魚,嚴重污染了水源。

  2017年12月,西雲江水庫管理所要求滕某嬌立即停止在西雲江水庫的網箱養殖行為。限期搬離未果後,管理所向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訴訟。

  興寧區法院在接到起訴狀的同時,還收到了先予執行申請書。經審查,法官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西雲江水庫管理所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遂裁定滕某嬌在收到裁定書之日立即拆除其位於西雲江水庫內的養殖網箱。

  然而,滕某嬌收到裁定書後,依然沒有按照裁定書的內容履行法律義務。但西雲江水庫的水質直接關係到南寧市民的飲用水安全,拆除水庫內的養殖網箱刻不容緩。

  2018年6月,在興寧區政法委的牽頭組織下,興寧區法院聯合城區公安、交警、城管、環衛等部門,組成185人的聯動執行大兵團趕赴西雲江水庫進行強制執行。現場各工作小組按照預先制定的方案,借助衝鋒艇、無人機等設備進行“水陸空”立體執行,對滕某嬌在水庫內的養殖網箱進行了現場拆除,用約12小時的奮戰,還西雲江水庫清澈。

  之後,興寧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西雲江水庫管理所對於由其直接支配管理的水庫範圍內屬於國家所有的動産和不動産享有相應的物權權利,其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以滕某嬌妨害物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排除妨害,符合法律規定。滕某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亦被駁回。

  “法院裁判一般須遵循一系列的程式,這需要花費不少的時間。但在一些涉及環境保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被告人的違法行為尚未終止,對環境的破壞仍在持續。若按常規流程審理,有時不能起到及時救濟的效果。”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羅君説,“ 嚴格準確適用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政策要求,依法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促進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是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職責所在,也是人民法院的使命所在,未來將繼續加大執行力度,探索創新環境資源案件的執行方式,加大對拒不執行行為的司法懲戒力度,切實發揮司法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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