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安全生産條例》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12-04 10:17:18|來源:貴陽日報|編輯:羅奇波|責編:陳夢楠

  日前,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貴州省安全生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生産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危險場所動火作業、爆破作業、吊裝作業等危險作業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制定作業方案,經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查同意;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向作業人員説明現場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及應急措施;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採取應急措施,立即停止作業並撤出作業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的生産經營場所及設備、設施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要求;必須依法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專職、兼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數量應當滿足安全生産工作的需要;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具有保障安全生産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必須依法經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從業人員(包括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應當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産條件。

  此外,《條例》還明確生産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産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的生産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錢麗)

  來源:貴陽網-貴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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