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一幹部醉駕 被開除黨籍

2018-08-17 09:59:31|來源:貴陽晚報|編輯:楊麗芳|責編:陳夢楠

  眾所週知,“酒後開車”已成為交通事故的頭號“殺手”,酒駕的後果不堪設想。交警查酒駕不可謂不用心,處罰不可謂不嚴厲,然而,依然還有部分司機,甚至是黨員幹部,抱著僥倖心理,酒後駕車上路行駛。

  條例原文: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四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案例:

  許明月,修文縣委黨校辦公室九級職員,2018年1月23日晚,許明月酒後駕駛小型轎車,被修文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現場對許明月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76.2mg/100ml,經抽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1.41mg/100ml,定性為醉駕。修文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許明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8年6月,許明月受到降低崗位等級、開除黨籍處分。

  執紀者説:

  “己不正,焉能正人。”黨員就得有黨員的形象和行為風範,就必須在法律法規面前,在社會公序良俗面前,走在前面,作出表率。從法律的角度説,黨員幹部理應“尊法”,增強法治意識,從內心深處敬畏法律、尊崇法律;黨員幹部理應“學法”,重視並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再者,黨員幹部理應“守法”,在法律處罰和黨紀處理的兩塊“板子”之下,黨員幹部必須三思而後行,增加守法的自覺性。

  案例啟示:

  廣大黨員幹部要從中深刻汲取教訓,進一步增強紀律規矩意識,不越紀律紅線,守住法律底線。各級黨組織要結合推進“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學習教育,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日常教育、監督和管理,特別是“八小時外”的監管,切實提高黨員幹部尊法守規意識,堅決遏制酒後駕駛機動車等違紀違法行為,樹立黨員幹部的良好形象。紀檢監察部門要時刻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進一步加大對相關問題的監督執紀問責力度,做到快查快結,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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