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是長江幹線徑流里程最長省份,貫徹實施好長江保護法責任重大。
7月27日,《關於集中修改涉及長江保護法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
決定草案建議,對6部地方性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修改主要是三個方面:
對標長江保護法生態環境保護的最新要求,《湖北省水路交通條例》有關岸線保護、《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有關排污口設置、《湖北省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有關水污染排放標準,與長江保護法的規定不一致,進行了調整統一。比如,將《湖北省水路交通條例》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全省港口岸線利用規劃應當明確港口岸線範圍的具體界線,對與港口岸線相連的陸域應當留足港口建設用地。嚴格控制港口岸線開發建設,促進岸線合理高效利用”,根據長江保護法有關條款,增加嚴控港口岸線開發等內容。
對照長江保護法的表述,《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湖北省抗旱條例》中有不一致之處,對這些地方進行了規範統一。比如,將《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生態環境保護、國家産業發展等規劃和功能區劃要求,調整優化清江流域産業結構和佈局,制定清江流域發展負面清單。負面清單應當包括岸線、河段、區域和産業等方面的禁止性規定,並向社會公開。”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調整清江流域産業結構和佈局,制定清江流域發展負面清單。負面清單應當包括岸線、河段、區域和産業等方面的禁止性規定,並向社會公開。”
對照長江保護法的內容規定,就生態保護紅線的內容在《湖北省水路交通條例》中作了補充規定。將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支持靠港船舶使用岸電。”修改為“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但使用清潔能源的除外。”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決定草案時認為,全面開展涉及長江保護法省本級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決扛起生態大省政治責任的具體行動,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確保長江保護法在湖北正確有效實施的重要舉措,是繼修改、廢止涉及優化營商環境省本級地方性法規後又一項重要工作。要貫徹落實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推進長江保護法貫徹實施 守護長江母親河 促進我省長江經濟帶高品質發展的決定》,嚴格對照長江保護法的規定,認真細緻地開展好法規清理工作,不斷優化制度供給,依法破解制約長江大保護的熱點、難點、痛點問題,為推動長江經濟帶高品質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王馨 實習生 王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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