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發佈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通知

2017-08-21 16:31:20|來源:黑龍江日報|編輯:呂岩|責編:杜娜

  原標題:我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的通知

  黑龍江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

  《黑龍江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1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全面深化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和法治化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細則。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堅持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我省重要講話精神,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範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關於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到位。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四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彙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

  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事項親自督辦;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負直接責任,統籌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落實;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實行“一崗雙責”,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及時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公開接待群眾來訪,經常帶案下訪、主動約訪、包保化解信訪積案,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對職權範圍內發生的大規模集體訪和群體性事件,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親自接談處理,及時化解矛盾、平息事態。

  第五條省、市(地)、縣(市、區)應當不斷完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設立由黨委副書記擔任第一召集人、有關黨政機關參加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信訪問題突出的縣(市、區)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第一召集人應由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擔任。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要切實履行統籌協調信訪工作、推動上級決策部署落實、指導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和法治化建設、研究分析信訪形勢、督導協調問題解決、督促完成重點任務等工作職責。各級信訪部門承擔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分類處理信訪事項的責任清單,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式,及時進行妥善處理。

  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第七條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並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

  第八條對於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和人事分離、人戶分離、人事戶分離的信訪事項,事發地或者有權處理的黨政機關是責任主體,要認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信訪人所在單位、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黨政機關要做好疏導教育、排查預警、風險防控,並按相關規定做好人員穩定工作。屬事、屬地單位應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化解和穩定工作。

  第九條各級信訪部門要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對到本部門上訪的涉法涉訴信訪群眾,引導其到政法機關反映問題;對按規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應及時轉同級政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各級政法機關是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責任主體。各級黨委政法委應履行好牽頭責任,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機關承擔好各自職責,依法依規解決好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協助屬地做好涉法涉訴信訪人員的教育疏導和穩定工作。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案件由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要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週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十二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簽訂信訪工作責任書制度,每年年初與下一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以及本地區有關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年度信訪工作目標任務、責任要求和追責措施。

  第十三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範圍,建立完善常態化督查機制,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專項督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督查情況。督查中可吸納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公職律師和新聞記者等社會力量參加。

  第十四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省信訪局負責對市(地)和綏芬河市、撫遠市及省直部門年度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對市(地)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和對省直共性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並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省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對工作成效明顯的地方和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突出、工作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中,應當徵求同級信訪部門意見。各級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法職人員任免案前,應當徵求信訪部門的意見。各級黨政班子和領導幹部要將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工作總結和年度述職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細則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産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處理群眾來信、來電、網上信訪、接待群眾來訪,或者不研究解決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突出問題,導致信訪問題積壓,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越級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或因工作不到位發生大規模群體性信訪事件、個人極端行為、網上負面炒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信訪秩序混亂,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多發,未能有效治理的;

  (六)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遲報、漏報、虛報、瞞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虛報、瞞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八)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係,或者司法違法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違反廉潔紀律,在信訪工作或者信訪事項辦理過程中受賄索賄,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違反工作紀律,弄虛作假、欺上瞞下,丟棄、隱匿、損毀、篡改信訪材料的,漏登、篡改信訪數據的;

  (十一)違反保密紀律,遺失、丟棄或者未按規定管理涉密文件的;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有關情況違規轉給或者透露給被檢舉揭發對象或者無關人員的;

  (十二)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採取通報、約談、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對司法工作人員應當採取撤銷或暫緩審議法職人員任職議案。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對具有本細則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且情節較輕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並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對受到通報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具有本細則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該部門和該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九條對受到約談、誡勉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細則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或者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二十條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具有本細則第十五條所列情形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黃牌警告,對涉及的縣處級單位實行信訪工作重點管理,對違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規定的予以“一票否決”。

  第二十二條發現有應當追究信訪工作責任情形的,有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綜治部門或其他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啟動責任追究程式。

  各級信訪部門在工作中發現需要追責的問題,應當及時向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省信訪局承擔。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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