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廳擺“哆啦A夢”被判侵權賠5.5萬

2018-05-04 15:04:17|來源:黑龍江日報|編輯:呂岩|責編:劉徵宇

  近日,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我省首例著名卡通形象著作權糾紛案,被告大慶某名品購物中心因擺放“哆啦A夢”形象石膏像,被訴侵犯著作權,法院判決購物中心構成侵權,判決其賠償香港艾影(上海)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影公司”)5.5萬元。

  2015年12月期間,被告大慶某名品購物中心未經授權,在其經營的購物中心正門大廳內擺放、展示數十個“哆啦A夢”形象石膏像,原告艾影公司認為被告侵犯其著作權故訴至法院。經審理查明,美術作品“哆啦A夢”的作者是日本漫畫家藤子·F·不二雄。株式會社藤子·F·不二雄是版權作品“哆啦A夢”衍生形象的名稱、設計、標識、商標、肖像、視覺表現的推廣和商品化權利的所有者。2015年7月1日,上述著作權利又授予株式會社小學館集英社,同日,株式會社小學館集英社將該權利授予AI-DUBAI,同日該權利指定香港國際影業有限公司代理。2015年10月2日,香港國際影業有限公司授權艾影商貿公司行使該權利。另查,被告名品購物中心2014年、2015年、2016年全年營業利潤均為負值;我國和日本國均簽署和加入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建立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公約》。

  經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外國人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艾影公司經授權依法行使和保護“哆啦A夢”的著作權。某名品購物中心未經著作人許可,在其經營場所擺放、展示“哆啦A夢”形象石膏像,屬侵犯權利人著作權中展覽權的行為,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權利。法院綜合考慮“哆啦A夢”形象的知名度、商業價值及侵權行為的時間、範圍、影響及被告可能因此産生的間接收益等情節,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及合理開支部分共計5.5萬元。

  連結: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記者 孫海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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