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黨員律師參加公益活動
國際在線黑龍江頻道消息:為了更好地響應黑龍江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紮實推進“法治建設年”的總體要求,2018年5月15日9時,由黑龍江省律師行業黨委、黑龍江省律師協會主辦的大型公益活動“助力法治建設年,龍江律師公益行”系列活動在哈爾濱市道裏區松花江畔防洪紀念塔廣場隆重舉行。於此同時,牡丹江、佳木斯、大慶、雙鴨山等地同步開展“助力法治建設年 龍江律師公益行”系列公益活動。
活動現場合影。
本次活動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倡導律師公益服務實踐,也是黑龍江省律師行業黨委以具體行動響應省委號召,落實“法治建設年”部署的重要舉措,還是龍江律師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增強法治觀念,做法治建設引領者的實踐。
黑龍江省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省律師行業黨委書記潘志學,黑龍江省律師行業黨委委員、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林曉平,黑龍江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張鐵,省律師行業黨委委員、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姜蕊,道裏區委常委、組織部長洪明,道裏區司法局黨總支書記、局長車永濤,道裏區司法局調研員張世偉,道裏區司法局副局長馬勇出席了活動,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黨員律師,黑龍江省廣大律師志願者、熱愛公益事業的團體、企事業單位參加了此次活動。啟動儀式由省司法廳律管處處長、省律師行業黨委副書記、省律師協會秘書長呂海濤主持。
黑龍江省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省律師行業黨委書記潘志學在活動中講話,他指出,省律師行業黨委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緊緊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任務,秉承發揮“黨建引領作用、整合法律資源、高舉公益旗幟、連接黨心民心”的理念,號召組織廣大律師積極投身於公益法律服務的實踐之中,倡導全省律師事務所、廣大律師積極參與助力龍江“法治建設年”活動,做公益法律服務的倡議者、組織者、參與者。黑龍江省協會副會長林曉平宣讀了《律師公益活動倡議書》。
活動中,由黨員律師代表領誓,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的黨員律師及其他黨員律師50名,面對黨旗重溫對黨忠誠的誓言,表達了全體黨員律師為黨的事業奮鬥終身的決心和為建設法治龍江的信念。由道裏區司法局副局長馬勇領誓,50名專職律師重溫執業誓詞,表達了擁護中國共産黨、擁護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的決心。
黨員律師面對黨旗宣誓。
活動現場還設立了24塊圖片展板,生動的展示了近年來全省律師行業黨建成果、法律援助工作開展、律師參與龍江法治進程建設和服務龍江公益事業發展等內容。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作為龍江領軍律所,長期致力於公益事業,更是連續十四年參加“法律援助龍江行”大型免費諮詢活動,走進省內近百個地市縣區等地,為龍江百姓宣傳法律知識,解答法律問題,展現了孟所“紮根黑土、服務龍江、回報社會”的服務理念,體現了孟繁旭律師事務所服務於社會的責任感及公益心。活動當天現場設立了諮詢服務台,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黨員律師再次做起法律宣傳員,為百餘人次提供了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獲得了廣大社會群眾的一致好評。
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最後,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黨員律師參加了“建設大美龍江,保護母親河,守護河道一公里”活動。通過廣大律師身體力行倡導全社會保護生態環境的行動,將河道水資源保護工作做得更深入、更持久、更落地,讓環保理念更深入人心。(圖/文 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 編輯 劉才星)
>相關新聞
國際在線版權與信息産品內容銷售的聲明:
- 1、“國際在線”由中國國際廣播電臺主辦。經中國國際廣播電臺授權,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獨家負責“國際在線”網站的市場經營。
- 2、凡本網註明“來源:國際在線”的所有信息內容,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複製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 3、“國際在線”自有版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國際在線專稿”、“國際在線消息”、“國際在線XX消息”“國際在線報道”“國際在線XX報道”等信息內容,但明確標注為第三方版權的內容除外)均由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統一管理和銷售。
- 已取得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權的被授權人,應嚴格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不得超範圍使用,使用時應註明“來源:國際在線”。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 任何未與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簽訂相關協議或未取得授權書的公司、媒體、網站和個人均無權銷售、使用“國際在線”網站的自有版權信息産品。否則,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將採取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因此産生的損失及為此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公證費等)全部由侵權方承擔。
- 4、凡本網註明“來源:XXX(非國際在線)”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豐富網絡文化,此類稿件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 5、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繫的,請在該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