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禁燃區內銷售煙花爆竹可追刑責

2018-08-23 10:34:04|來源:生活報|編輯:呂丹丹|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禁燃區內銷售煙花爆竹可追刑責

  8月21日,哈爾濱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哈尓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決定》指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以五百元罰款。該《決定》待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禁燃區域

  《決定》明確,哈爾濱市區四環路圍合區城(含四環路)、松浦鎮四環外區城、利民開發區、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機場路沿線區城(新發鎮、新農鎮、太平鎮);平房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告的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縣(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同時,《決定》中規定,哈爾濱市大型活動或者重大慶典需要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単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核發許可並向社會公告。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城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決定》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額度調至為上限,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以五百元罰款;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以五百元罰款;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對責任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執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違反決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除依法接受處罰外,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處分。

  此外,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的,《決定》規定,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銷售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決定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均有權進行舉報。公安機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記者 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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