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市供水條例》10月1日起實施
日前,《哈爾濱市城市供水條例》(簡稱《條例》)經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於一直管理空白的哈市小區二次供水設施作出具體規定,居民樓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不能少於一次清洗消毒,並明確新建住宅按照一戶一表設計施工,其二次供水設施維護也由供水企業負責,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不得低於半年一次,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由供水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供水設施維護單位向用戶收取,並定期公佈水質檢測報告,偷用城市供水最高處5萬罰款。
新建住宅一戶一表水錶出戶
《條例》要求,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錶出戶、設置安防設施、智慧化管理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制定改造方案,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改造方案實施改造,用戶應當予以配合。對用水不能間斷或者需要二次加壓的,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並設置獨立泵房和獨立用電計量設施。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用戶應當與供水單位簽訂供用水合同,城市供水實行用水計量收費,既有住宅,未安裝計量器具的,按照用水定額收費。
二次供水設施新建住宅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
此前,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及與其相連接的供水設施的維護責任一直沒有明確界定,本次《條例》明確:一是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建管交接後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二是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供水設施自費安裝人、業主大會或者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決定自行或者委託其他單位負責的除外。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由供水設施自費安裝人,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三是計量器具或者給水立管(未安裝計量器具的)用戶側的供水設施,由供水設施自費安裝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負責。
此外,既有的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相連接的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移交及日常管理,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方面,由供水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供水設施維護單位向用戶收取。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的,維護費用計入城市供水價格。維護費用計入城市供水價格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重復收取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
水質檢測結果應在顯著位置公示
《條例》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單位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定期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定期進行水質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在住宅或者電梯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未定期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的,處以三萬元罰款。未將水質檢測情況在住宅或者電梯顯著位置進行公示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偷用城市供水最高處5萬罰款
《條例》規定,將供熱、工業生産用水、再生水、污水、排水等管道系統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將消防用水等非居民用戶用水管道與二次供水管道相連接或者共用一個貯水池(箱),將洗浴等非居民用戶用水管道與二次供水管道直接相連接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在計量器具周圍設置障礙物和佔壓物,或者阻止、妨礙供水單位查看、檢定、更換計量器具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洗浴、洗車等非居民用戶用水,影響居民生活用水時,其經營場所産權所有者、經營者、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單位,未配合供水單位設置專用供水管道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據悉,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同時還批准通過了《黑龍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黑龍江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三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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