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指引
為確保安全檢查的全面性、系統性、專業性和實效性,現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指引。
一、檢查主要內容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主要包括七個方面:1.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情況;2.組織制定安全生産制度和操作規程情況;3.組織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情況;4.保證安全生産投入有效實施情況;5.排查治理安全隱患情況;6.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預案情況;7.及時、如實報告生産安全事故情況。
(二)企業安全生産條件情況。主要是企業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後不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情況。
(三)建設項目管理情況。主要包括十個方面:1.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情況;2.建設項目發生變化後,未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以及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情況;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情況;4.建設項目未經變更設計審查或者變更設計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情況;5.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根據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情況;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産(使用)情況;7.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未進行檢驗、檢測情況;8.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試生産(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週密的試生産(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産(使用)情況;9.未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産(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産(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情況;10.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情況。
(四)安全生産許可證管理情況。主要包括九個方面:1.企業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安全生産許可證情況;2.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産情況;3.接受轉讓安全生産許可證情況;4.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産許可證情況;5.企業在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産情況;6.企業在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註冊地址、隸屬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新增産品、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安全生産産生重大影響,未按照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産許可證變更申請情況;7.企業在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內,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未按照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産許可證變更申請並且擅自投入運行情況;8.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産許可證情況;9.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情況。
(五)安全資金投入情況。主要包括四個方面:1.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産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情況;2.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産費用情況;3.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投入情況;4.用於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經費投入情況。
(六)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情況。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依法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情況;2.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3.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七)重大危險源管理情況。主要包括十一個方面:1.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進行辨識情況;2.按照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情況;3.按照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情況;4.未按照規定及相關標準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測監控情況;5.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情況;6.未對重大危險源中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情況;7.未按規定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情況;8.在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情況;9.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後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情況;10.按規定建立應急組織或者配備應急人員,以及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器材、設備、物資,並保障其完好情況;11.未按照規定要求開展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情況。
(八)企業安全管理情況。主要包括十個方面:1.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情況;2.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情況;3.未按規定對企業安全生産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情況;4.生産、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産、停産、停業或者解散,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産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情況;5.生産、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産、停産、停業或者解散,未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産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安監部門備案情況;6.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情況;7.生産經營單位進行吊裝、挖掘、爆破等作業,臨近危險物品輸送管道和高壓輸電線路作業,有限空間內作業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管理措施情況;8.兩個以上生産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産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産安全情況;9.生産、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情況;10.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捨得出口情況。
(九)工藝過程管理情況。主要包括六個方面:1.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情況;2.生産、儲存裝置及設施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情況;3.在廠房、圍堤、窨井等場所內設置有毒有害氣體排放口且採取有效防範措施情況;4.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情況;5.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落底情況;6.涉及液化烴、液氨、液氯、硫化氫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質的安全閥及其他泄放設施直排大氣情況。
(十)設備設施管理情況。主要包括七個方面:1.油氣儲罐未按規定達到有關要求情況:2.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未按照標準設置、使用或定期檢測校驗情況;3.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未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未設置緊急停車系統情況;4.安全聯鎖未正常投用或未經審批摘除以及經審批後臨時摘除超過一個月未恢復情況;5.工藝或安全儀錶報警時未及時處置情況。6.在用裝置(設施)安全閥或泄壓排放系統未正常投用情況;7.涉及放熱反應的危險化工工藝生産裝置未設置雙重電源供電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情況。
(十一)危險化學品經營情況。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未經許可,單位和個人經營危險化學品情況;2.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情況。
(十二)危險化學品儲存情況。主要包括七個方面:1.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情況;2.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情況;3.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情況;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情況;5.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誌情況;6.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情況;7.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情況。
(十三)危險化學品銷售情況。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情況;2.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情況;3.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情況。
(其他涉危涉爆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産檢查流程、檢查清單開展檢查)
二、檢查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把以危險化學品為重點的安全生産隱患大排查大整治作為當前重點工作,精心組織,認真落實。各地要強化組織領導,組織開展綜合督查,主要領導要帶隊深入企業開展安全檢查。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三個必須”要求,組織抓好本行業領域安全檢查工作,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全面排查治理隱患。
(二)嚴格安全執法,創新工作方式。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徹查安全隱患,堵塞管理漏洞。要依靠專家技術力量,開展專業性、系統性、全面性檢查,對存在重大隱患和嚴重非法違法行為的,堅決採取強制執法措施。要採取暗查暗訪、隨機抽查、曝光警示等多種方式,深查隱患,深挖問題,督促整改到位。
(三)強化督導問責,確保取得實效。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加強督促檢查,做到省對市、市對縣、縣對鄉各級督查全覆蓋,推動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取得實效。要強化執法監督問責,對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失職瀆職導致重大隱患和非法違法問題得不到及時查處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廣泛宣傳發動,強化社會監督。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各種媒體,採取各種方式,廣泛宣傳發動以危險化學品為重點的安全生産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加強輿論引導,鼓勵廣大職工群眾和社會各界積極支持、廣泛參與。要充分發揮12350舉報電話作用,暢通社會監督渠道,著力打造群防群治的安全生産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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