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出臺營商環境監督辦法 2月1日起施行

2020-01-02 09:09:34|來源:黑龍江日報|編輯:呂丹丹|責編:趙瀅溪

  日前,黑龍江省政府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了《黑龍江省營商環境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予以公佈,對營商環境監督活動考評辦法、案件處理、結果運用等作出明確規定。該辦法將於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營商環境監督活動。監督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主要包括: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産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時,不按照規定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未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公開與市場主體生産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違法設立或者在目錄清單之外執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的;未按照規定,在企業開辦、登出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辦稅、不動産登記、進出口審批等方面簡化政務服務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式,對市場主體的財産和企業經營者的個人財産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或者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的等。

  《辦法》規定了監督方式及處理方式。明確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組織督查、專項檢查、組織市場主體座談會等方式,對同級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優化營商環境職責履行不到位、工作推動不力的,責令限期整改;發現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按照監督案件辦理程式,依法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辦法》強化了監督結果運用,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年度目標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對損害營商環境、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有關人員,移交有權機關處理。有關人員被問責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評先評優。(閆一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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