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緊急通知:最高死刑!嚴打新冠病毒“戰疫”9類36種犯罪

2020-02-03 18:12:07|來源:東北網|編輯:呂丹丹|責編:孫東臨

  據中國長安網報道,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刑事審判職能,維護安全穩定的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黑龍江省委、省政府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各項部署要求得以順利貫徹落實,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制發《關於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相關刑事犯罪的緊急通知》,對全省法院依法穩妥做好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依法嚴懲疫情防控涉及的9類36種刑事犯罪。

  一、危害國家安全類犯罪

  1.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觸犯“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二、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2.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3.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觸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4.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蔓延,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行為,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觸犯“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交通工具罪”,最高判刑死刑。

  三、危害公共衛生類犯罪

  5.作為已經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應該無條件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拒絕配合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

  6.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觸犯“非法行醫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四、擾亂公共秩序類犯罪

  7.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觸犯“妨害公務罪”,最高判刑三年。8.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觸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9.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觸犯“尋釁滋事罪”,最高判刑十年。10.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觸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最高判刑死刑。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觸犯“搶劫罪”,最高判刑死刑。

  五、生産、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

  11.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産、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産品、物資,或者生産、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觸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生産、銷售假藥罪”“生産、銷售劣藥罪”,最高判刑死刑。

  12.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産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係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觸犯“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最高判刑無期。

  六、擾亂市場秩序類犯罪

  13.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觸犯“非法經營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14.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觸犯“虛假廣告罪”,最高判刑二年。

  七、貪污、侵犯財産類犯罪

  15.貪污、侵佔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觸犯“貪污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最高判刑死刑。

  16.挪用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觸犯“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判刑七年。

  17.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假借研製、生産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觸犯“詐騙罪”,最高判刑無期。

  18.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親密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入戶盜竊公私財物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觸犯“盜竊罪”,最高判刑無期。

  八、瀆職類犯罪

  19.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觸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最高判刑十年。

  20.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産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觸犯“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最高判刑七年。

  21.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觸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最高判刑三年。

  在國家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採取預防、控制措施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上述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地區或者新型冠狀病毒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九、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類犯罪

  22.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觸犯“污染環境罪”,最高判刑七年。對疫情防控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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