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厲打擊涉及疫情防控工作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2020-02-05 18:48:14|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呂丹丹|責編:孫東臨

  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全市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公安機關將對妨害傳染病防治、擾亂疫情防控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明知已經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傳播或者隱瞞病情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在接受傳染病調查時,不如實敘述近期行程、居住地和接觸人員,妨礙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開展,造成傳染病傳播擴散的。

  四、刻意隱瞞病症,拒不配合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五、謊報疫情、警情,故意編造、散佈、傳播謠言或與疫情有關的不實信息的。

  六、生産、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保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者生産、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利用電話、微信、微博、互聯網等方式矇騙群眾,騙取錢財的。 

  八、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九、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貽誤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病人診治或造成交叉感染的。

  十、強行衝闖防疫檢查站點、隔離區、警戒區,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治物資運輸等車輛通行的。

  十一、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産的。

  疫情防控期間,廣大市民要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做好自我防護,有效控制疫情傳播。對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要積極主動向公安機關“110”舉報。經查證屬實,公安機關對被舉報人行政處罰或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給予2000元以上獎勵;被舉報案件存在涉案貨值的,最高給予20萬元獎勵。

  特此通告

  哈爾濱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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