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故意隱瞞謊報病情造成病毒傳播危險 最高可判死刑
國際在線黑龍江頻道消息(呂丹丹):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哪些行為可能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進行處罰?2月8日,在黑龍江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進展情況第十一場新聞發佈會上,黑龍江省法院副院長羅振宇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黑龍江省法院副院長羅振宇發言 攝影 呂岩
羅振宇介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或造成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者,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者,涉嫌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羅振宇説,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其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月30日,黑龍江省法院制發了《關於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相關刑事犯罪的緊急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依法嚴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9類36種刑事犯罪,依法維護安全穩定的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其中就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種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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