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公安部門通報7起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案件
對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案件通報
疫情防控期間,黑河市公安局治安部門查處各類不服從管理、涉嫌妨礙公務、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案件7起,行政處罰13人。
一、2020年2月2日,風景區薛某不聽五大連池風景區青泉村南路段卡點民警勸阻,駕車強行闖卡,風景區公安分局依法對其做出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金五百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2020年2月6日,嫩江市駕駛人王某拒不配合商貿城路口交警大隊民警執行交通管制行動的例行檢查,經查其已構成違反交通管制,擅自駕車出行及阻礙交警執法,嫩江市東風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法對其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2020年2月8日,嫩江市長福鎮光輝村村民陳某,在經雲龍村村委會防疫卡點時因無通行證,駕車強行闖卡,將卡點執勤防疫任務的孫某撞倒。嫩江市公安局長福派出所依法對其做出行政拘留十日處罰並處罰款五百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2020年2月8日,五大連池市女子韓某在小廣場阻礙執行公務,五大連池市公安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依法對其做出行政拘留二十日並處罰款一千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五、2020年2月8日,五大連池市翰祥家園一號樓張某一家6人,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在家庭內聚餐。五大連池市公安局勤儉派出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依法對其6人做出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六、2020年2月9日,遜克縣組織部小區物業辦公室,厲某因疫情期間進出小區時間次數問題,與疫情防控管理工作人員發生爭吵,進而辱罵疫情防疫工作人員,並將小區通行證撕毀。遜克縣公安局山湖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依法對其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2020年2月10日,遜克縣齊某、隋某2人為避疫情防控檢查,不聽從疫情防控管理工作人員勸阻,翻墻進入封閉的平安小區。遜克縣公安局建國派出所對其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依法對其2人做出罰款兩百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關於疫情防控違法違紀情況有獎舉報的通告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十分嚴峻。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市關於疫情防控工作有關決策部署,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防控工作,構建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嚴密防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即日起至疫情結束,在全市範圍內實行疫情防控有獎舉報,現通告如下:
一、舉報獎勵範圍及內容
(一)凡2020年2月6日後從市外進入或返回黑河市人員,未按要求實施居家隔離或集中醫學觀察防控措施的,其本人及親屬未主動到所在街道辦、鄉(鎮)、社區登記並刻意隱瞞相關信息的行為(已經街道辦、鄉(鎮)、社區排查登記的除外)。
(二)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故意傳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近期出現發熱、咳嗽、乏力等症狀人員,未主動到所在街道辦、鄉(鎮)、社區登記並到指定醫院進行就診的行為。
(四)私自接納、容納湖北等疫情重點區域人員居住,刻意隱瞞不報的行為。
(五)違反取消集聚性活動有關規定,違規開展節慶、促銷,以及擅自舉辦酒席、聚餐、聚會等集聚活動的行為。
(六)違反禁令進行活禽宰殺交易,野生動物獵殺、運輸、交易、加工以及食用的行為。
(七)違反禁令私自經營生産的行為。
(八)違反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九)制售偽劣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藥水等疫情防治、防護産品、物資及假藥、劣藥的行為。
(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虛作假,未盡職盡責,造成重大隱患或重大風險的行為。
(十一)其他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違紀行為。
二、舉報方式及渠道
(一)採取電話舉報方式。舉報人應如實提供本人姓名、身份信息等情況,以及被舉報對象姓名(名稱)、現居住地址等詳細情況。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接到舉報電話,應詢問清楚,如實記錄,迅速組織查證。
(二)舉報電話。
北安市:6672345
嫩江市:7512345
五大連池市:6312345
孫吳縣:8422345
遜克縣:4457345
愛輝區:8252345
五大連池風景區:7222076
三、舉報獎勵辦法
舉報線索查證屬實的,每條線索給予人民幣500元獎勵,具有重大影響的關鍵信息獎勵人民幣2000元。同一情形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四、舉報工作流程
(一)各地縣(市、區)長熱線接到舉報線索後,及時反饋至當地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指揮部,指揮部責成公安、市場監管、衛健(疾控)等部門進行核實。
(二)獎勵資金由縣(市、區)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指揮部負責兌現、先行墊付,後期由黑河市財政統一核賬結算。
五、附則
(一)各縣(市、區)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指揮部要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的,不得公開舉報人相關個人信息。對惡意舉報、誣陷他人的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本辦法與縣(市、區)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指揮部公佈的獎勵通告有矛盾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三)本辦法自文件發佈之日起執行。
黑河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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