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伊春市區範圍內實行疫情防控有獎舉報

2020-02-16 15:08:58|來源:東北網|編輯:呂丹丹|責編:程茜

  2月15日,伊春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發佈《伊春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第8號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通告》明確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構建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嚴密防線,在疫情防控期間,伊春市區範圍內實行疫情防控有獎舉報。

  附:伊春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第8號通告

  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構建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嚴密防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實際,在疫情防控期間,伊春市區範圍內實行疫情防控有獎舉報,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舉報獎勵範圍及內容

  (一)有域外疫情重點區域居留史,進入或者返回伊春市人員,未按要求實施居家隔離或集中醫學觀察防控措施,其本人及親屬隱瞞相關信息的(已經街道辦、鄉鎮、社區、村屯排查登記的除外)。

  (二)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故意傳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近期出現發熱、咳嗽、乏力等症狀人員,未主動到所在鄉鎮、林場分公司、村屯、社區登記並到指定醫院進行就診的行為。

  (四)私自接納、容留湖北等疫情重點區域人員居住,刻意隱瞞不報的行為。

  (五)違反行業停止營業、取消集聚性活動有關規定,違規開展營業、節慶、促銷,以及擅自舉辦酒席、聚餐、聚會等集聚活動的行為。

  (六)違反禁令進行活禽宰殺交易,野生動物獵殺、運輸、交易、加工以及食用的行為。

  (七)違反禁令私自經營生産的行為。

  (八)違反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九)出售偽劣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藥水等疫情防治、防護産品、物資及假藥、劣藥的行為。

  (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虛作假,未盡職盡責,造成重大隱患或重大風險的行為。

  (十一)其他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違紀行為。

  二、舉報方式及渠道

  (一)採取電話舉報方式。舉報人應如實提供本人姓名、身份信息等情況,以及被舉報對象姓名(名稱)、現居住地址等詳細情況。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接到舉報電話,應詢問清楚,如實記錄,迅速組織查證。

  (二)舉報電話。

  伊春市:12345

  鐵力市:2285578

  嘉蔭縣:6132533

  湯旺縣:3532644

  豐林縣:3569958

  南岔縣:3476119

  大箐山縣:3436105

  伊美區:3607728

  友好區:3298188

  烏翠區:13644676679

  金林區:3738444

  三、舉報獎勵方式

  (一)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按照市、縣(市、區)兩級管理權限分級兌現獎勵。同一情形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市級和縣(市)、區均接到舉報線索的,由縣(市)、區核查兌現。其中:

  1.屬於市級管理權限的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每條線索給予人民幣500元獎勵;重要信息線索獎勵人民幣1000元;舉報信息有效阻止重大風險或者有效消除重大隱患發生的,每條線索給予人民幣5000元獎勵。

  2.屬於縣(市)、區級管理權限的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由縣(市)、區兌現獎勵。已發佈獎勵標準的,按原發佈獎勵標準執行,未發佈獎勵標準的,參照市級管理權限舉報線索獎勵標準執行。

  (二)受理舉報的相關部門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對惡意舉報、誣陷他人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協調督導組負責市級舉報信息核實及獎金兌現。各縣(市)、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負責當地舉報信息核實及獎金兌現。

  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根據疫情防控工作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記者 王春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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