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新區出臺自然資源領域疫情防控期間建設項目十項優化措施
哈爾濱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為全力保障省百大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重大民生工程和重點産業項目按時建設,解決疫情給企業帶來的困難,哈爾濱新區管理委員會日前出臺《哈爾濱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自然資源領域疫情防控期間建設項目保復工、搶時間、解難題的十項優化措施》。
加強應急項目落地服務
在黑龍江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所需應急建設的防疫醫院和相關配套設施,可採取應急方式先行使用土地,同步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對選址有特殊要求,確需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按照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疫情防控建設項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視作重大項目允許佔用。其中,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可同步辦理規劃、用地等手續,並在疫情結束後6個月內完善相關手續;屬於臨時佔用及因防疫工作需要臨時使用儲備用地的,均享受無償使用政策,有關單位應在疫情結束後立即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對疫情防控相關項目優先處理
對疫情防控相關的能源供應、交通物流、醫療資源、生態環境等項目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用地報批等手續,第一時間組卷上報,優先審查,及時辦結。
推行“不見面審批制度”
充分發揮“互聯網+政務服務”模式,全面推廣網上受理、網上審批和網上出件。建設單位通過電話預約,區自然資源局先行受理電子郵件報送的電子材料,並進行快速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報建項目進行網上審批,核發規劃行政許可。待疫情防控解除後再補交紙質材料原件存檔。
啟動行政許可“容缺機制”
一是建設項目審批受理要件在2020年1月25日後因過期失效的,在疫情防控解除後的一個月內均視為有效;二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對立面效果尚不完善,但具備總平面位置圖的建設項目,審查合格後可先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立面效果圖可在疫情防控解除後一個月內報送。
推行職能範圍內服務事項代辦制
區自然資源局職能內連續辦理的行政許可或其他手續,申請單位可通過電話預約申請代辦。區自然資源將通過內部流轉,轉送相關要件、代辦申請手續。
優化行政許可批前公示制度
在2020年4月20日前,對建設位置在自有用地範圍內且對周邊無不利影響的政府投資、應急疫情防控、工業、倉儲和基礎設施類建設項目,取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審批、調整及其變更的批前公示環節。對可能産生潛在影響的政府投資、應急疫情防控、工業、倉儲和基礎設施類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審批、調整及其變更的批前公示時間縮短為5個自然日且不少於3個工作日。其他類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審批、調整及其變更的批前公示時間縮短為7個自然日且不少於5個工作日。
幫扶企業減輕金融壓力
對確屬因疫情導致企業資金短缺造成疫情期間土地閒置,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屬非惡意囤地、炒地的,由企業承諾貸款資金僅用於閒置土地開發建設的前提下,在金融機構為其辦理貸款業務時,可為金融機構和企業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適當延長行政許可有效期限
2020年1月25日後到期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土地預審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含臨時)、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含臨時),有效期延長至疫情防控解除後三個月。
適當放寬土地出讓金繳納及開、竣工時限政策
考慮到疫情突發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對於已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應在2020年1月25日(含)(我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至疫情防控解除期間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可依受讓人申請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交納土地出讓金期限為自疫情防控解除後的 1個月內繳納(延長期不計利息、滯納金和違約金),交付土地和開、竣工時間照此順延。
對已成交的地塊,《成交確認書》(區土儲中心簽訂)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時間可順延至疫情防控解除後的10個工作日內簽訂,同時順延交付土地和開、竣工時間。
競得人、受讓人、用地單位所在地區疫情防控解除日期晚于宗地所在地的,以競得人、受讓人、用地單位所在地區疫情防控解除日期為準。涉及上述在2020年1月25日(不含)之前發生違約的,疫情期間不計入違約責任。
建立保障制度
成立專班、領導包保、優先服務疫情防控項目、省百大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重大民生工程和重點産業項目開復工建設發揮區自然資源服務保障職能,加強與應急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發改、住建等相關部門溝通,提前介入應急疫情防控項目選址,加快規劃許可審查,優化審批程式,現場辦公、提前服務、即時辦結,全力配合相關部門完成有關審批工作,推進應急疫情防控項目落地。全力推進保障省百大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重大民生工程和重點産業項目開復工建設。主動服務,梳理項目在選址及用地、規劃方面存在的問題。(記者:張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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