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落實各類“哨點”責任的緊急通知

2020-05-19 09:36:34|來源:東北網|編輯:劉才星|責編:馮鈺穎

  各市(地)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落實“四早”要求,充分發揮各類“哨點”作用,真正實現及早發現,快速處置,精準管控,有效救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發揮發熱門診的“哨點”作用。對於所有到發熱門診就診的患者,必須掃“行程碼”,並進行核酸檢測。對於待排除和疑似病例要第一時間進行隔離醫學觀察,單獨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發熱門診不得拒絕接收發熱病人就診。各類醫療機構要全面落實預檢分診制,對有發熱、咳嗽、乏力等症狀的患者,在做好防護條件下由專人陪同按規定路徑前往發熱門診就醫。嚴格落實首診負責制,醫務人員要做好“守門人”,發現發熱等可疑病例,要詳細登記相關信息,並按相關程式及時報告、收治和轉運。各地要加強宣傳,引導發熱患者首選設置有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就診。(責任單位: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各醫療機構)

  二、充分發揮藥店的“哨點”作用。各類藥店在銷售退燒、止咳、抗病毒等藥品時,必須嚴格執行實名登記制度,使用好“沃填報”系統,對購藥人員進行測溫,詢問藥品實際使用者是否有發熱、咳嗽、乏力等症狀,引導藥品實際使用者到發熱門診就醫。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對“沃填報”系統獲取購藥人的信息要及時開展核實工作,對於確有發熱等可疑症狀的患者,要引導患者進行核酸檢測或者到發熱門診就診。(責任單位:省藥品監管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各級衛生健康部門)

  三、充分發揮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私人診所、門診部的“哨點”作用。要落實首診負責制,對有發熱、咳嗽、乏力等症狀的患者,要進行登記,在一小時之內上報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引導患者到發熱門診進一步檢查治療,不得私自診治具有發熱等可疑症狀的患者。除鄉鎮衛生院以外,不得向患者開具退熱止咳藥品。鄉鎮衛生院應在相對獨立區域設立臨時隔離病房留觀發熱患者。各縣(市、區)每天應對鄉鎮衛生院留觀發熱患者進行核酸檢測。發熱患者要提供核酸檢測報告,如不能提供,由發熱門診報告縣(市、區)指揮部,由指揮部組織人員對患者進行核酸檢測。(責任單位:各級衛生健康部門)

  四、充分發揮急救中心“哨點”作用。嚴格落實救護車信息傳遞與反饋制度。因發熱撥打“120”急救電話,經120救護車轉運至發熱門診就醫的,急救中心要做好交接和登記,同時將患者轉運信息通報屬地疾控機構,信息應包括患者姓名、地址、年齡、症狀、就診醫院等。因發熱撥打“120”,未實施轉運的,急救中心核實後,將患者準確信息報告至屬地疾控機構,疾控機構核實後通報給縣(市、區)指揮部,由指揮部組織做好防護後引導其去發熱門診就診。(責任單位:各級指揮部)

  五、充分發揮進城卡點的“哨點”作用。各地要在各公路進城卡點、機場、火車站、客運站、水運碼頭,對進城人員按既有分工嚴格落實“查驗是否佩戴口罩+測溫+掃‘龍江健康碼’+查驗身份證+問詢是否來自境外或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查驗任務。對於來自境外和其他國內中、高風險地區的,或有發熱、咳嗽等症狀的人員,要立即報告當地指揮部,對相關人員進行核酸檢測。(責任單位:各進城卡點所在地指揮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省機場集團、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

  六、充分發揮機場、口岸海關“哨點”作用。嚴格執行“六個100%”,即100%登臨檢疫、100%健康申報、100%體溫檢測、100%流行病學調查、100%核酸檢測、100%集中隔離,形成嚴格的閉環管理。(責任單位:哈爾濱海關,口岸所在地指揮部)

  七、充分發揮單位、學校、社區、公共場所入門測溫“哨點”作用。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等機構、單位要堅持做好職工、學生、看護對象健康管理,發現有發熱等可疑症狀的要及時報屬地疾控機構,疾控機構核實後通報縣(市、區)指揮部,由指揮部組織引導其去發熱門診就診;社區、公共場所要嚴格實施掃碼、驗碼和測量體溫等措施,嚴禁“只掃碼不驗碼”和“虛晃一槍”的測溫方式。發現有發熱、咳嗽等症狀的人員,要進行登記,儘快採取相應隔離措施,立即上報屬地疾控機構,由疾控機構核實後通報縣(市、區)指揮部,由指揮部組織引導其去發熱門診就診。各級行業管理(監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督促、追蹤相關人員進行核酸檢測,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確認相關人員是否進行核酸檢測,要將未檢測人員報告縣(市、區)指揮部,由指揮部組織人員對其進行核酸檢測。〔責任單位:各級行業管理(監管)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八、加強“哨點”監管,嚴格責任倒查制度

  (一)各市(地)指揮部要對轄區內具有“哨點”性質的機構進行梳理,準確掌握“哨點”佈局,按照“哨點”性質和疫情發現與報告要求,進一步完善制度、優化流程、明確責任。

  (二)各相關部門要加強行業管理,依職責對具有“哨點”性質的單位進行指導和監督,開展定期檢查和隨機暗訪,督促落實各項措施,確保“哨點”的敏感性,堅決防止因“哨兵”失效、“關口”失守而造成疫情擴散。

  (三)落實核酸檢測費用。各地要將上述通過“哨點”發現的人員納入“應檢盡檢”名單。核酸檢測費用,符合醫保政策的由醫保渠道解決;醫保渠道不能解決的,由當地政府承擔。

  (四)嚴密管控措施。從發現上述“應檢盡檢”人員開始,到核酸檢測結果確認之前,上述人員所在的社區(村屯)或集中隔離點要嚴格落實管控措施,將“龍江健康碼”同步設為“黃碼”。在確認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後,要及時解除管控措施,將“龍江健康碼”調整回正常狀態。

  (五)嚴格落實檢測。對應核酸檢測而拒絕檢測的,由各縣(市、區)指揮部組織,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實行檢測。

  (六)嚴格責任倒查制度。各“哨點”落實檢測、登記、報告、引導等措施不力,導致“應檢未檢”的,開展責任倒查,依法依規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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