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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明確企業職工病殘津貼細則 繳費年限決定待遇領取月數
2025-05-21 08:51:39來源: 鄭州日報編輯: 蔣碩責編: 蔣碩

  5月20日,記者從河南省人社廳獲悉,為切實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基本權益,河南省兩部門出臺《關於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對病殘津貼的申領程式、待遇標準及銜接政策等作出明確規定。

  每年不少於3次勞動能力鑒定

  關於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的條件,《意見》規定,需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年有效期內,經地級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正常繳費的參保人員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可通過其參保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人事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也可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

  待遇領取地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參保人員無視同繳費年限的,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待遇領取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經有關部門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後確定待遇領取地。待遇領取地非本地的,須移交病殘津貼申請資料和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認定結論,並反饋至有關部門。

  申請通過初審後需進行公示,省級人社部門最終審核確認資格。審核通過者自申請次月起發放待遇,直接匯入社保卡銀行賬戶。病殘津貼領取人員,各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每年組織開展不少於3次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原則上待遇領取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依據受理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累計繳費年限開展病殘津貼領取資格初審工作,有異議的可重新認定其累計繳費年限。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恢復繳費後再次申領病殘津貼或申請基本養老金時,應按規定重新確定待遇領取地。

  確定最低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最低繳費年限以其符合條件的申請時點對應的最低繳費年限確定。多次申請病殘津貼的,以最後一次符合條件的申請時點確定最低繳費年限。病殘津貼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領取月數核定方面,累計繳費年限不足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病殘津貼領取月數為12個月;累計繳費年限5年以上(含5年),每多繳費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領取月數增加3個月。

  待遇月標準核定方面,病殘津貼月標準根據參保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和距離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來確定。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以內的,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準時按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政策同步調整;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準時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

  社保經辦機構將參照養老金認證方式,定期核驗領取資格。未通過認證、恢復繳費、未配合復查鑒定或鑒定結論改變者,次月起停發待遇。此外,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後需辦理退休手續,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彈性提前退休。

  參保人員在領取期間死亡的,遺屬待遇按在職死亡標準執行;若恢復繳費或達到退休年齡,則停發病殘津貼。

  確認待遇銜接細則

  針對參保人員在領取病殘津貼期間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明確遺屬待遇、轉退休銜接、繳費管理及跨制度銜接等4項規範操作。‌‌

  參保人員在領取病殘津貼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待遇按在職死亡人員標準執行,遺屬待遇領取地與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一致。

  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且申請彈性提前退休的,應向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自發放基本養老金當月起停發病殘津貼;未申請彈性提前退休的,應在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按規定發放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就業並按國家和省規定繳費的,自恢復繳費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重復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的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當月,或累計繳費年限滿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在領取病殘津貼直至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的當月重新核算待遇前,應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併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者 劉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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