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放開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
南京日報記者1月18日從江蘇省物價局新聞發佈會上獲悉,修訂後的《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將於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現有收費項目上新增“校車費”,非教辦公辦園的保教費上浮幅度由兩成增至三成。
在現有收費項目上新增“校車費”
《辦法》明確,幼兒園收費項目由省級統一管理,收費標準實行屬地(即市、縣)管理。除可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在服務性收費項目中,此次增設了校車費。
目前社會上幼兒園分為公辦園、非營利性民辦園和營利性民辦園三類。按照新規,公辦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園的保教費、住宿費以及服務性收費中的託管費均實行政府指導價。
對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按類定級,按省優質幼兒園、市優質幼兒園、合格園3個等級收費,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
非教辦公辦園,保教費可上浮三成
對教辦園(教育局辦的、有財政撥款的幼兒園)以外的公辦園,《辦法》在收費政策上給予了支持,其保教費標準在同等級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從2012年規定的最高20%,提升到最高不超過30%。“過去的收費標準對這一類無財政撥款的幼兒園沒有明確框定範圍,此次明確為兩種,一種是自收自支、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公辦幼兒園;另一種是部隊、高校、企業(國有集體)、街道、社區舉辦的公辦幼兒園。”省物價局收費處處長劉璐表示。
營利性民辦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明確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幼兒園自主定價。
為避免價格放開後出現“天價園”,新規對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行為進行了約束規範,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必須實行公示制度,原則上保持收費標準的相對穩定,要以合同約定的方式與幼兒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內容。幼兒園收費標準調整後,對在園幼兒仍然按照入園合同約定的辦法收費。
保教費退費標準有調整
《辦法》從有利於維護家長權益的角度調整了幼兒園保教費退費標準,從現有的最高可退一半提高到可退80%。明確由於幼兒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4天(含)的,按保教費交費額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的,按保教費交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交保教費。
因幼兒園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